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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05年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财政贴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企)[2006]第5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6-01-09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各驻外经商机构:
为支持和鼓励有比较优势的企业“走出去”,进一步拓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根据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对我国企业为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而从(境)内银行获得的商业贷款予以贴息。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申请贴息的企业和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 申请贴息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依法注岫,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 商务部核准的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
3、 未发生恶意拖欠、挪用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行为;
4、 接受财政、商务主管部门以及我驻外经济商务机构的指导和协调。
(二) 申请贴息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按照《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业务统计制度》的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2、 项目合同于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有效,且单个项目的合同金额不低于500万美元(或其他等值货币);
3、 项目的贷款合同于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有效,且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4、 签约企业与贷款企业必须为同一企业;
5、 符合我国外经贸政策。
二、 申报材料及程序
(一) 企业申请贴息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 贴息申请报告诉;
2、 企业申报说明(详见附件1);
3、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基本情况及银行贷款2005年付息一览表(详见附件2);
4、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 项目合同商务部分副本(中文本或中译本);
6、 驻外经济商务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的书面意见,包括:合同金额、开工日期、形象进度、预计竣工日期等;
7、 银行贷款合同副本;
8、 银行贷款、支付利息及归还贷款的结算凭证复印件。
(二) 申报程序
1、 地方企业将上述材料于2006年2月28日前分别报关所在地省级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各省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按本通知规定对申请贴息的项目进行初审,填写《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贴息初审汇总表》(详见附件4),于2006年3月31日前联合向财政部、商务部申报;
2、 中央管理的企业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贴息初审汇总表》连同有关申报材料,于2006年3月31日前分别报送财政部、商务部;
3、 财政部、商务部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的项目审核后,联合下达贴息资金文件。商务部在文件下达15日内,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企业。
三、 贴息标准
(一) 人民币贷款年贴息率不高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外币贷款年贴息率不高于3%;
(二) 贴息期限按实际贷款期限的公历月计算;
(三) 项目享受贴的年度最长不超过3年;
(四) 正常贷款之外的加息、罚息等不予贴息;
(五) 每个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只能有一笔贷款享受贴息;
(六) 贴息金额以人民币计算。
四、 驻外经商机构应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第6项的要求为企业出具书面意见(详见附件3)。
五、 为做好2005年财政贴息工作,提高效率,请企业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认真准备贴息申请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按项目编写目录。
六、 企业收到贴息金后,做冲减当年财务费用处理。任何单位不行以任何形形式和理由骗取和截留贴息金。对违反规定的,财政部、商务部将全额收回贴息资金并取消其贴资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严肃处理。
附件:(略)
1、 企业申报说明
2、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基本情况及银行贷款2005年付息一览表
3、 驻 经济商务参赞处(室)意见
4、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贴息初审汇总表
财政部
商务部
2006年0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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