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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外经局市财政局无锡市开放型经济目标考核及奖励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锡政办发[2006]8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5-18 | 生效日期:2006-01-01 |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制订的《无锡市开放型经济目标考核及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政府
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无锡市开放型经济目标考核及奖励办法
(市外经贸局 市财政局)
为加快实施经济国际化战略,进一步提高各地区、各部门开放型经济工作的积极性,确保全面完成开放型经济目标任务,促进全市开放型经济协调、集约、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奖励依据和对象 以市政府下达的全市开放型经济目标任务为依据,对各市(县)、区主要负责人进行综合考核奖励;对各市(县)、区政府进行单项考核奖励;对外经贸工作组织和服务的市综合部门或单位进行组织和服务考核奖励。
二、考核奖励奖项设置及标准 (一)各市(县)、区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奖励
该项奖励设置基本奖和超额奖两个奖项。
1.综合考核奖励指标及权重:到位注册外资(商务部确认数)(权重为20%)、工商登记协议注册外资(权重为10%)、服务业到位注册外资占比(权重为20%)、外贸进出口总额(权重为5%)、外贸出口总额(权重为10%)、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占比(权重为10%)、境外投资项目数(权重为15%)、外经营业额(权重为10%)等。
2.基本奖奖励标准:按各责任单位承担的考核指标任务占全市的比重和项目权重,加权平均计算出综合权重值,综合权重值在30%以上(含30%)的奖励标准定为6万元,综合权重值在20%以上(含20%)的奖励标准定为5万元,综合权重值在10%以上(含10%)的奖励标准定为4万元,综合权重值在5%以上(含5%)的奖励标准定为3万元,综合权重值在5%以下的奖励标准定为2万元。
各责任单位完成目标的,按照各项目权重乘以相应的奖励标准计算出各项目的考核奖,然后相加得出基本奖。如某个项目没有完成目标,则该项目不得奖。
3.超额奖奖励标准:超额完成目标任务,按每个项目超额部分分别计发超额奖,超额奖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其中,到位注册外资每超1000万美元,奖励2000元;工商登记协议注册外资每超1000万美元,奖励1000元;服务业到位注册外资占比每超1%,奖励5000元;外贸进出口每超1000万美元,奖励1000元;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占比每超1%,奖励3000元;境外投资项目数每超1个,奖励2000元;外经营业额每超100万美元,奖励1000元。
4.其他说明:各地区可按责任人获得奖励的80%,由本地区参照奖励副职。
(二)市(县)、区单项考核奖励
该项奖励设置五个奖项。
1.单项考核奖励指标:新批利用外资注册资本超3000万美元的项目数、新批世界500强企业数、新批研发中心数、到位外资率、增资扩股协议注册外资、到位注册外资占全市比重、新批境外非贸易投资项目数、无锡出口品牌数。
2.单项奖项名称及标准:
(1)利用外资重大项目奖:对各地区当年新批协议注册资本超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以上、1亿美元(含1亿美元)以上和5亿美元(含5亿美元)以上的利用外资重大项目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对其中属于“硅谷”、“液晶谷”、“药谷”的项目加奖1万元。
(2)利用外资结构优化奖:对各地区当年到位外资率每提高1%奖励3000元;当年增资扩股按其协议注册外资每1000万美元奖励1000元;当年新批世界500强企业和新批研发中心每个项目分别给予5000元和1万元的奖励。
(3)到位注册外资占全市比重贡献奖:对各地区当年到位注册外资占全市比重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奖1万元,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奖2000元。
(4)境外非贸易投资项目奖:对各地区当年新批境外非贸易投资项目每项奖励1万元。
(5)外贸出口名牌培育奖:对各地区当年新培育的无锡出口名牌每个给予5000元的奖励。
3.其他说明:以上各地区单项奖的20%奖励所在地区外经贸局。
(三)外经贸工作组织和服务的市综合部门或单位组织和服务考核奖励
该项奖励设置开放型经济优秀组织奖、优胜服务奖、优秀服务奖三个奖项,奖励标准为5万元、2万元、1万元。
(四)其他说明
重点开放园区开放型经济考核奖励按照锡政办发[2006]26号文执行。市(县)、区主要负责人和重点开放园区主要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对主要负责人的奖励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奖励。
三、考核奖励程序 (一)市政府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奖励,对目标任务双过半的单位,在7月下旬,按照全年奖励标准的40%预兑奖励,年终总考核,清算兑现年度奖励。
(二)市外经贸局负责对各责任单位完成目标情况进行考核,并依据本办法测算奖金,编制奖励方案,市财政局负责奖励方案审核,报市政府审定并兑现。
四、附则 (一)各市(县)、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订本地区目标考核奖励办法。
(二)2006年起按本办法执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考核奖励办法,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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