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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强城乡住户抽样调查工作意见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温政办[2006]8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5-12 | 生效日期:2006-05-12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统计局《关于加强城乡住户抽样调查工作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加强城乡住户抽样调查工作意见
(市统计局)
开展城乡住户调查,了解居民生活状况及有关政策出台后的反响,为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提供相关监测数据,这对我市全面实施“十一五”规划,加快推进“三个温州”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家和省统计局关于加强开展城镇、农村住户抽样调查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城乡住户抽样调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增加城乡住户抽样调查样本量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现有城乡住户调查样本户偏少、代表性不高、区域覆盖和行业分布不均以及样本轮换不及时等问题日益突出,已难以全面、真实地反映城乡居民的总体生活状况。为确保全市城乡住户调查数据的真实可信,根据我市城乡人口的现状和抽样调查代表性的要求,需扩大调查样本数量,增强调查样本的代表性。全市城镇住户调查最低样本数量为1250户,其中,鹿城区250户,瓯海区、瑞安市、乐清市各150户,龙湾区、永嘉县、平阳县和苍南县各100户,文成县、泰顺县和洞头县各50户。全市农村住户调查样本数量要在现有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其中,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县至少100户;瑞安市、乐清市、苍南县至少250户;永嘉县、平阳县、文成县、泰顺县至少150户。
各县(市、区)的调查样本数量如未达到上述样本数量最低要求的,应及时进行扩户。
二、调整完善城乡住户抽样调查网络
调查样本户的代表性是住户调查工作的基础,直接反映城乡住户调查的质量。各县(市、区)要对城乡住户调查的样本代表性作一次全面评估,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划分城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06〕60号)的要求,重点检查调查户在各街道、乡镇、社区的分布情况,以及调查户资料与本地人口统计、就业结构、劳动工资等实际资料是否基本一致。若不一致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重新调整调查户;基本一致的,要严格执行样本轮换制度,以不断提高城乡住户调查的样本代表性。
三、实行城乡住户抽样调查数据下管一级制度
为客观反映全市城乡居民生活状况,规范城镇和农村住户抽样调查工作,决定实行城镇住户和农村住户调查数据下管一级制度(具体方案由市统计局制定)。各县(市、区)统计部门要落实专人负责住户调查工作,按规定时间上报数据,并经市统计局审核后对外发布。市统计局通过对各地的城镇和农村居民住户调查数据进行加权汇总,建立起一套既反映全市城镇和农村居民总体生活状况,又反映各县(市、区)城镇和农村居民生活状况的统计制度。
四、加强城乡住户抽样调查工作的领导
城乡住户抽样调查涉及面广、技术性强、难度大。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05〕60号)要求,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及时解决调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县(市、区)至少配备一名专职统计人员,县(市、区)级调查点的调查经费由各县(市、区)承担,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专款专用;抽中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要配合统计部门做好工作,落实专人负责,并将此项工作与相关人员年度考核挂钩;公安部门要提供有关村、社区人口、住户的详实资料,新闻单位要做好相关宣传工作;调查户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要配合做好被调查户的思想工作,确保城乡住户调查工作顺利进行。
温州市政府
2006年0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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