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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省音像资料馆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川价函[2006]8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4-20 生效日期:2006-04-20
 

省广播电视局: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广播电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财综〔2000〕2号)规定,经研究,现将省音像资料馆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省音像资料馆收费标准
  (一)音像资料使用费

  1、资料查询费:1950年以前,每次100元;1951 -1979年,每次80元;1980年至今每次50元。

  2、资料提供费:1950年以前,每分钟300元;1951-1979年,每分钟200元;1980年至今每分钟100元。

  3、编辑制作费:每分钟20-80元;

  4、资料摄制费:每小时100元。

  (二)翻译服务费

  1、口译费:每天400元;

  2、笔译费:每千字60元。

  二、省音像资料馆接文后,应到省物价局申办《收费许可证》,收费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该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应全额缴入省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三年,原(川价函〔1991〕146号)同时废止执行。

四川省其他机构
2006年0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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