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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国家成品油调价对部分弱势群体和公益性行业实行财政补贴工作方案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沈政办发[2006]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4-14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国家成品油调价对部分弱势群体和公益性行业实行财政补贴的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关于国家成品油调价对部分弱势群体和公益性行业实行财政补贴的工作方案
(市财政局 二○○六年四月十日)
为保证石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的顺利实施,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贯彻国家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17号)和省财政厅《关于下达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指标的通知》(辽财指经[2006]92号)要求,为落实好对部分弱势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的财政补贴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 、补贴范围
财政资金补贴范围为受成品油调价影响大,支出大幅度增加,自身承受能力不足的部分弱势群体和公益性行业。具体对象包括:种粮农民(含农场种粮职工)、从事内陆捕捞及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业企业、国有林场、城市公交企业、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城市出租汽车司机。
二、补贴标准
我市财政补贴资金是根据省核定补贴我市的用油量,并经省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测算,按照省财政厅规定的补贴标准确定。
(一)实行全额补助:对从事内陆捕捞及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业企业,按其耗油量每吨补助200元;对国有林场和城市公交企业,按其耗油量每吨补助233元。
(二)实行部分补助:对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通过价格联动措施消化部分涨价因素,同时按其耗油量每吨233元给予50%补助。
(三)实行临时性补助:对于城市出租车司机,通过调整运价、收取燃油附加费、减少收费等措施消化涨价因素,在改革初期按每吨300元给予25%的临时性补助。
三、实施步骤
财政补贴工作分两步走:第一步,按省政府要求将渔业企业、国有林场、城市公交企业、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城市出租汽车司机的补贴资金在4月7日前拨付到位;第二步,对种粮农民的补贴待国家、省政策正式出台后实施。
四、补贴原则
(一)公开透明。补贴政策、对象和标准等应对外公布,做到公开、透明,并接受社会监督。对个人补贴的兑付要张榜公布。
(二)简便易行。具体补贴方案应做到设计周密,易于操作和落实。
(三)责任明确。市财政局负责制定财政补贴工作方案,并综合协调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补贴分配意见,将资金拨付到有关部门及区、县(市)财政局,监督资金运行;市交通局配合市财政局测算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出租车司机、公交企业补贴,制定出租车补贴发放实施细则,落实财政补贴资金;市林业局负责国有林场的测算工作;市农委负责渔业企业的测算工作。
五、补贴程序
(一)对公交企业补贴,由市财政局拨付给市交通局,市交通局具体补贴到企业。
对国有林场和渔业企业的补贴,由市财政局拨付给区、县(市)财政局,区、县(市)财政局通过区、县(市)农(林)局补贴给企业。
(二)对出租车司机和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的补贴,由市交通局直补到个人。
六、补贴资金监管
(一)加强管理,规范运作。为确保补贴资金落实到位,各有关部门要建立财政补贴资金档案,实行规范管理,使操作公开透明,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财政补贴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不得滞留、挤占、截留、挪用。
(二)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对补贴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实行严格的监督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反映,立即纠正。对违反财经纪律和补贴政策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追究行政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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