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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停止统计登记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深统通[2006]3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4-17 生效日期:2006-04-17
 

各区统计局:

  随着形势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统计单位登记在统计工作中的作用日趋弱化。一方面,从2004年开始逢3、逢8年份实施的经济普查和自1994年开始每年进行的基本单位清查已经能够为统计工作管理提供比较全面的基础资料。另一方面,统计登记形成的基本情况库经常出现与101表的法人基本单位情况、产业活动基本情况调查资料不一致的现象,反而带来资料使用上的矛盾。

  去年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粤府办〔2005〕39号文,对以省政府和省府办公厅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关于〈广东省统计单位登记管理规定〉的批复》(粤府函〔1995〕168号)等9个规范性文件,取消了原来以政府规章制订的《广东省统计单位登记管理规定》。我市也结合实际,向市政府办公厅致函(深统函〔2005〕30号),提请废止《关于<深圳市统计登记管理规定>的批复》。

  基于上述原因,全市从即日起停止统计登记工作。各区统计局要认真做好善后工作,原来已经通过统计登记建立起来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并入市普查中心基本单位名录库统一管理,并及时向登记对象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不再开展统计登记证的换发、年审等工作,统计登记证由各单位自行处理。

深圳市其他机构
二ОО六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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