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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结转项目支付事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深财库[2006]1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4-19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市政府采购中心、市属各预算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本级部门预算准则(试行)〉的通知》(深府[2006]12号)、《深圳市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深财购[2005]8号)和《深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专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财预[2006]2号)的规定,结合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周期的实际情况,现将2005年及以前年度由财政预算安排的已办理结转的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支付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计划项目采购申报截止日期:
(一)属于2005年度的政府采购计划项目采购申报截止日期为2006年6月30日。
(二)根据深财购[2004]23号文,属于2004年及以前年度的政府采购计划项目采购申报已于2005年6月30日前停止受理。
截止日期之后提出的招标申报无效,市政府采购中心不再受理申报,并由财政部门收回采购资金指标。
二、政府采购计划招投标中标(成交)截止日期:
(一)属于2003和2004年度的已进入政府采购申报程序的政府采购计划项目中标(成交)截止日期为2006年5月30日,以中标(成交)通知书落款时间为准。
(二)属于2005年度的已进入政府采购申报程序的政府采购计划项目中标(成交)截止日期为2006年9月30日,以中标(成交)通知书落款时间为准。
超过中标(成交)截止日期的以前年度政府采购项目,仍未公告的由市政府采购中心在政府采购网上锁定,采购项目取消,采购资金指标由财政部门收回。如已公告只等开标的,时间顺延至中标(成交)通知书落款时间为止。
三、政府采购支付截止日期:
已中标(成交)项目的以前年度政府采购项目支付截止日期为2006年12月25日。超出规定期限的,原有采购资金指标收归财政。
四、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申报、中标(成交)或支付的采购项目,预算单位可视需要在下一年度财政部门预算中申请。
五、2005年及以前年度所有结转的政府采购项目指标不得调整。
六、采购完成后,国库支付中心在规定的资金拨付期限内根据预算单位提供的书面支付申请[深圳市政府采购资金拨付申请表和中标(成交)通知书]办理支付。属于2004年及以前年度采购计划的支付申请则需要提供延期申请的原因说明。
七、以后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申报期截止至当年12月31日,中标截止日期至次年4月30日[以中标(成交)通知书落款时间为准],采购合同对付款时间无明确规定的,资金拨付申报截止次年6月30日。合同明确规定的,资金拨付申报截止日期可延长至次年12月25日。超出规定期限的,原有项目资金指标由财政部门收回。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申报、中标(成交)、支付或因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不能按时申报支付的采购项目,预算单位可视需要在下一年度财政部门预算中申请。
八、以后年度的政府采购结转指标财政局于年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下达并办理拨付。
九、预算单位跨年度结转的政府采购拨款收入的会计核算办法。
(一)行政单位跨年度结转的政府采购拨款收入在“预算外收入”科目下设“200Ⅹ年政府采购专户资金”二级科目反映;
(二)事业单位跨年度结转的政府采购拨款收入在“拨入专款”科目下设“200Ⅹ年政府采购专户资金”二级科目反映。
十、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局
2006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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