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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统计局关于修订能源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5-12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统计局: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GDP能耗指标公报制度的通知》(发改环资[2005]2584号)精神,结合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单位GDP能耗等相关指标的报送制度要求,现对本市《能源统计报表制度》(2005年统计年报和2006年定期统计报表)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1、《企(事)业单位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NY111表)和《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附表》(NY112表)的报告期由原年报改为半年报。上报时间:7月12日前。
2、原定报表《企(事)业单位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NY201表)第二季度免报。
上海市统计局
2006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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