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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建立本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帮困助学制度的实施意见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沪教委职成[2006]2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4-14 生效日期:2006-09-01
 

各区县教育局、财政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委、局、控股(集团)公司:

  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和上海市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的精神,现对建立本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帮困助学金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帮困助学对象
  (一)在本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不含综合高中学生,下同)就读的本市低保家庭学生、纯农户家庭学生和被市人民政府批准为烈士的子女。

  (二)在本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特殊困难家庭学生。

  二、帮困助学金内容及补助标准
  (一) 帮困助学金内容:补助学费、书簿费、生活费。

  具体补助标准:

  补助学费,按就读学校现行的学费收费标准执行(学费标准高于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的学费标准的,如艺术类专业、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等按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的学费标准予以补助)。

  补助书簿费,按就读学校书簿费标准执行。

  补助生活费,按每年每人990元标准执行。

  (二)帮困助学对象标准设甲、乙、丙三等,具体如下:

  1、对在本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被市人民政府批准为烈士的子女,确定帮困助学标准为甲等;

  2、对在本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特殊困难家庭学生,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帮困助学标准为乙等和丙等。

  (三)具体补助标准:(略)

       三、实施办法
  (一)学生申请。每学年开学前或后一周,凡符合帮困助学对象的学生(或监护人),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帮困助学申请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申请表》)(附件1),并经户籍所在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审核确认或出具家长单位证明,向学校办理有关手续。

  (二)学校审核。学校审核《申请表》后,填写《****年获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帮困助学金学生名单汇总表(一)、(二)》(一式三份)(附件2),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学年开学后的第二个月底前集中报市教委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

  四、资金来源和支付方式
  (一)资金来源

  1、每年城市教育费附加中用于中等职业教育的部分;

  2、学校学费收入中7%的经费;

  3、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等经费。

  (二)支付方式

  1、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和烈士子女的助学金(即甲等助学金),由市教委确认后从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部分中支付;

  2、特殊困难家庭学生的助学金(即乙等和丙等助学金),由学校从学费收入中支付;

  五、实施时间
  本《意见》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

  各中等职业学校应根据本《意见》的精神,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及时向学生及家长公布。

附件1: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帮困助学申请表(略)
附件2:2006年获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帮困助学金学生名单汇总表(一)(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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