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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缴纳办法〉的通知》及其《补充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沪国税所一[2006]129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6-04-14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各财税监督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缴纳办法>的通知》(财企[2004]241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缴纳办法>的补充通知》(财企[2006]70号)转发给你们,免税品经营单位按规定缴纳的特许经营费予以税前扣除。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06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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