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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转发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琼财非税[2006]37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3-30 | 生效日期:2006-01-01 |
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洋浦财政局、经济发展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6]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并取得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高校学生毕业从事个体经营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除按照财综[2006]7号文件规定免交有关收费项目外,同时还免交有关省政府、省财政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减免项目详见附件一)。
二、从事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行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不能亨受费用减免优惠。 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市县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落实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有关收费的减免政策,并将有关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于2006年6月20日前分别报送省财政厅、省发展与改革厅。
附件:1、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交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略)
2、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略)
海南省其他机构
2006年0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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