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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民警培训收费标准的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琼发改收费函[2006]37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3-27 | 生效日期:2006-04-01 |
省公安厅:
一、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例令》(公安部令第62号)的有关规定,考虑到我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培训工作,财政没有安排培训经费,同意你厅直属单位省人民警察高级培训学校对民警培训实行收费,收费标准为: 1、晋升培训每人每天40元(培训费10元、住宿费30元);
2、专业培训(含计算机技能培训)每人每天36元(培训费12元、住宿费24元);
3、初任培训每人每天32元(培训费14元、住宿费18元)。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征缴,实行银行代收。收入全额缴入省级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由省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用途核拨。
三、执收单位要加强收费管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民警培训的收支情况要自觉接受财政、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收费标准从2006年4月1日起执行。
海南省其他机构
2006年0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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