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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我市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进行摸底统计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合劳社秘[2006]5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4-11 生效日期:2006-04-11
 

各县(区)劳动保障局、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市各企业主管部门、行业办公室,省直企业主管部门:

  根据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的通知》(劳社〔2005〕84号)文件规定,现对我市范围内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摸底统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集体企业职工为社会发展做出过重要贡献,保障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是解决群众实际困难和逐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此次摸底统计工作,直接关系到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切身利益,各相关部门要紧密协作,抓紧落实,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此次统计的人员,为已经破产倒闭或名存实亡、停产多年,没有缴费能力且未参保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符合国家原政策规定录(招)用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固定职工。

  三、本次统计工作,以各企业主管部门为单位统计,于2006年4月30日前将统计表(含相关附件,并携带电子表格)报至市劳动保障局养老和失业保险处(电话:2621309)。登记时,应要求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享受低保待遇人员应提交相关证明。
  对于无主管部门的集体企业,市区范围内市属以上的,由企业负责统计;区属企业由所在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统计;三县范围内,由所在县政府确定部门负责统计。既无主管部门,原企业本体又不存在的,由职工现档案托管部门按以上原则进行统计。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六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合肥地区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登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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