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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衢政发[2006]1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4-14 生效日期:2006-04-14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家、省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管理范围
  政府专项资金是指除正常经费以外,由本级财政安排、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拨入以及经批准按规定渠道收取的具有指定用途、必须专款专用的各项资金。具体包括:排污费、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费、科技三项经费(科技兴农专项经费)、企业技改贴息专项资金、外贸企业出口奖励补贴资金、外贸发展基金、利用外资促进资金、招商引资奖励经费、重大项目前期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农发基金、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扶贫开发专项资金、农业龙头企业贴息专项资金、万名农民素质培训工程经费、农民饮用水工程专项资金、农业特色产业扶持配套专项资金、农村新增劳动力职业技术培训经费、农家乐扶持专项资金、文化产业发展基金、农村文化专项经费、旅游专项资金、新世纪人才工程专项资金、禽流感防治及扶持家禽业发展专项经费、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拆除水泥机立窑生产线专项经费、创业素质工程专项经费、乡村康庄工程经费、政法系统设备购置专项经费等。

  专项资金实行分类管理,其中,政策性贴息奖励专项资金按实审核、按实兑现拨付;扶持性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

  二、申拨程序
  专项资金申拨必须遵循以下程序:

  (一)项目申报。由项目实施单位或政策受惠单位申报,按要求提供相应的申报材料。

  (二)部门审核。根据申报情况,主管部门审核、平衡后提出资金使用、分配安排方案。

  (三)财政审查。财政部门对资金使用组织审查,论证绩效,综合平衡,控制总额。

  (四)政府审批。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联合上报市政府审批。

  (五)下达计划。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联合下达资金安排计划。在实施中,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轻重缓急和项目实施进度分期分批下达。

  (六)财政拨付。根据资金安排计划,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或政策受惠单位。对需组织验收的项目,可以分期拨付。除工作经费外,一般不经过主管部门。

  三、监督检查
  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发挥应有效益,并将检查情况报市政府,抄市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对有关项目实行不定期的抽查监督和绩效评价。

  审计部门对有关专项资金和项目进行专项审计。

  项目实施单位和政策受惠单位要用好专项资金,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四、处罚奖励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用移用挪用专项资金的,一律停止拨款,并取消今后享受有关政策扶持的资格,情节严重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对自筹资金不到位、不按要求组织实施、不按时报送有关资料的,暂缓或停止拨付。

  对专项资金监管、使用成效显著的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或政策受惠单位,市政府将给予适当奖励。

  五、其它
  市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各类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今后,各类政府专项资金应严格按本意见及具体管理办法进行办理。

衢州市政府
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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