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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审计局关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年度审验制度有关问题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南价费函[2006]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4-13 生效日期:2016-12-11
 

市财政局:
  你局《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有关问题的征求意见函》收悉,经研究,我们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年度审验制度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家、自治区有关法规和政策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实行年度审验制度都有明确的规定:
  1、《国家计委、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84号)第十四条规定:“《收费许可证》实行审验制度。经审验合格的,由发证机关加盖年审验章后方可继续使用。”
  2、《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各级物价、财政、审计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综合年审制度。对收费及财务情况,每年实行一次联合审查,并将审查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并抄报其上一级物价、财政、审计主管部门。”
  3、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办法>的通知》(桂价费字[1993]024号]第二条规定:“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部门和单位均在年审范围之列,必须按年度接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办公室的审验。”第三条规定:“……年审结束后各地、市、县均要根据年审情况写出文字总结,由地市年审办公室综合报告自治区年审办公室。”

  二、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各市、县每年必须将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情况(包括国家制定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总数,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总数,自治区财政和物价部门制定的行政性、事业性的收费项目总数,年收费收入总额、收费总支出等)上报自治区,由自治区汇总全区年审情况上报国家,使国家能及时了解和掌握全国收费总量、收费规模等情况,为国家进一步深化收费管理体制改革,制定宏观调控政策提供基础性数据和资料。

  三、实行行政事业收费年审制度,能及时发现并纠正一些乱收费行为,对提高收费单位依法收费意识,规范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起到了积极地促进作用。
  为此,我们认为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继续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制度。

南宁市物价局
南宁市审计局
2006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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