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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湘财购[2006]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3-31 | 生效日期:2006-03-31 |
各市州财政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管理,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部长令第31号)(以下简称《办法》)及《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财库〔2006〕13号)(以下简称财政部通知)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甲级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认定
湖南省内代理机构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需要审批或者确认甲级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直接向财政部提出申请,财政部负责审批或确认其资格,我厅负责对申请人是否具有固定营业场所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申请人须向我厅提供下列资料:
1、代理机构营业场地审核申请及营业场地有关情况的说明。
2、对营业场地拥有所有权的,提供产权所属证明及申请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租赁使用营业场地的,提供场地租赁合同、出租方对该场地拥有合法出租权的证明及申请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我厅在收到营业场地审核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到申请甲级资格的代理机构的营业场地对相关资料的原件进行审核。经审核情况属实的,三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确认意见。
二、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审批
湖南省内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机构申请政府采购代理资格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原招标代理业务范围以外的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符合《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应向我厅申请乙级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审批,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审批申请书”〔附件1,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www.ccgp-hunan.gov.cn)下载〕。
2、按申请书要求填写的相关表格及准备的证明材料。
3、所在市州财政部门审核出具的拥有固定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需设备、设施等办公条件的证明。(营业场所在长沙的不需提交)
4、在提交申请书的同时,还应当提供《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材料,并按文中规定的顺序排列。
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确认
湖南省内招标代理机构从事原招标代理业务范围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的,应当向我厅提出资格确认申请(已获得甲级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除外),申请时须提供下列材料:
1、“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确认申请书”〔附件2,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www.ccgp-hunan.gov.cn)下载〕。
2、按申请书要求填写的相关表格及准备的证明材料。
3、在提交申请书的同时,还应当提供《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材料,并按文中规定的顺序排列。
四、其他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申请材料规格要求
申请书和申请材料统一使用A4纸,原则上文本字体使用仿宋四号,装订成册,并加盖公章。申请表格和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与电子版申报材料一起报送我厅。
(二)申请时间及认定期限
根据《办法》规定,符合本通知要求,有意承担政府采购业务代理的中介机构,可从2006年4月15日开始向我厅提出申请,我厅将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资格认定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我厅主管负责人批准将延长10日作出具体决定。
(三)公布认定结果
我厅对拟作出的资格认定决定,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www.ccgp-hunan.gov.cn)上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我厅将颁发资格等级证书,同时在网上正式公告。
(四)财政部通知对资格认定过程中有关问题的解释
1、关于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申请人申请资格认定时,暂无法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包括国税和地税)原件的,可以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函。
2、关于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证明。缴纳税收证明可以由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也可以提供税务部门的纳税年审证明。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应当由缴款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出具。
3、关于代理业务范围。确认资格的,其代理业务范围应认定为原招标代理业务范围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代理事宜。审批资格的,按申请要求和申请机构情况认定其代理业务范围,包括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代理及政府采购咨询业务。
(五)联系地址及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长沙市城南西路1号湖南省财政厅办公楼18楼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邮政编码:410015联系电话:0731-5165224
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我厅按原规定进行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资格登记备案工作停止,已登记备案的机构需重新参加资格认定。
附件:1.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审批申请书(略)
2.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确认申请书(略)
湖南省财政厅
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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