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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服务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湘财外[2006]1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3-27 生效日期:2006-03-27
 

各市州财政局、发改委、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省服务业引导资金(原第三产业引导资金)管理,根据我省服务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有关财政财务管理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湖南省服务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反映。原《湖南省第三产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湘计产[1997]285号下发)即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湖南省服务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00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

湖南省服务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省服务业引导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业即第三产业,是指除农业、工业、建筑业以外其他行业的总称,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共15个行业。

  第三条 湖南省服务业引导资金是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决定(省委常委会议1992第30次)设立的。资金的来源为:
  (一)省级财政预算安排;
  (二)其它来源。

  第四条 省服务业引导资金属于财政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无偿资助。采取拨款、贷款贴息、奖励等形式,对符合资金引导方向的服务业相关项目进行一次性适当补助。

  第二章 使用原则和使用范围

  第五条 省服务业引导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划统筹、政策导向。符合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服务业发展规划的重点方向,属于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湖南省服务业发展方向指导目录》的鼓励、允许行业;
  (二)引导为主、择优扶持。发挥鼓励、导向、杠杆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引导多渠道增加对服务业的投入;
  (三)公开透明、规范运作,建立健全监督和约束机制。


  第六条 省服务业引导资金的使用方向。
  (一)支持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
  (二)支持改善服务业的薄弱环节,发展服务业的关键领域和新兴行业;
  (三)支持服务业重大活动和重大课题研究支出;
  (四)其他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事项。

  第三章 管理程序


  第七条 省服务业引导资金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
  (一)各单位每年4月底之前申报省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项目;
  (二)申请省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的单位,根据全省年度服务业工作重点确定的资金安排方向和要求,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其中:
  省有关单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直接报送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
  各市州直属单位及城市区申请使用省服务业引导资金的项目,由市州发改委商同级财政局审定,提出资金申请报告,联合行文报送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各县(市)申请使用省服务业引导资金的项目,由县发展改革部门商同级财政局审定,提出资金申请报告,联合行文报送省发改委、财政厅。同时报所在市州发改委、财政局备案。
  (三)省发改委牵头负责对申请项目进行考察,研究提出省服务业引导资金年度安排初步方案,经与省财政厅协商一致后,由省财政厅和省发改委联合发文下达。
  (四)省服务业引导资金按现行财政资金拨付渠道拨付至项目单位,各市州县财政要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

  第八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背景和基本情况,地方配套资金及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
  (三)申请省服务业引导资金的数额、原因及依据;
  (四)项目情况表(见附表),包括:项目名称、承担单位、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进展情况、预期效益等;
  (五)按规定应由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应经有权单位批准、核准或备案后再提出资金申请报告,并附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备案文件;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或情况说明。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要按本办法的要求,做好申请材料的审查和资金管理拨付工作,对省服务业引导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

  第十条 任何单位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侵占省服务业引导资金,或者擅自拆分项目、改变项目资金使用范围、资金投向。如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单位,由财政部门追回资金,并取消以后三年资金申请资格,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资金申请单位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拒不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检查监督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暂停拨付资金或停止拨付资金;已经拨付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收回资金,同时三年内不再受理其新项目的资金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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