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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编报2006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国债投资计划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鄂发改投资[2006]22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4-05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委:
根据2006年国家发改委投资司通知要求,为做好今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国债投资计划的安排工作,请各地抓紧组织编报“2006年城市供排水管网建设与改造、贫困县及严重缺水县城供水设施建设、重点镇供水及基础设施建设、西部中心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医废处理基础设施建设”五个专项的国债投资建议计划。现就有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申请国债资金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原则和条件
(一)项目实行产业化经营、所在地方完成了运营管理体制改革和价格改革,出台了有关收费或价格改革政策(污水、垃圾处理费,水价改革等),污水处理收费达到保证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水平。
(二)重点安排国债续建项目。已安排中央补助投资的项目,必须做到:实行工程招标,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已按期开工,按计划完成了投资,工程形象进度达到计划的要求;计划安排的地方资金已按期到位。
(三)新申请国债补助投资的项目,前期工作充分。已按规定完成可研审批或核准程序,地方资金和建设条件落实。
(四)重点镇(县城以外)供水和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国债项目,各地只能选择其中一项上报一个项目,省进行综合比选后择优上报。上报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是优先考虑属于省政府确定“百镇千村”规划范围内的重点镇;二是符合当地城镇体系规划,其《城镇总体规划》已经批准,拟申报的建设项目符合《城镇总体规划》要求;三是城镇人口及非农业人口达到规划要求,同时项目实施对吸纳当地农村剩余劳动力、推进城镇化发展具有显著作用。
(五)对于国家原已安排过国债资金,今年需继续申请国债补助投资的项目,请提供地方资金和银行贷款到位的证明(资金拨付单复印件或银行对帐单)、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或工程承包合同的复印件;对于新申请国债补助投资的项目,请提供项目可研审批或核准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地方配套资金及银行贷款承诺、有关收费或价格改革文件(污水、垃圾处理费、水价改革等)。
二、关于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项目申报
凡已纳入《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项目,已完成技术复核,并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环发[2004]16号)要求,落实项目法人及国有资本出资人代表、出台收费政策的,可上报今年的国债投资建设计划,同时提供项目的批准、技术复核、项目法人、地方配套资金及银行贷款落实及收费等文件。
对去年已安排国债的项目,请会同环保等部门对项目进度、资金使用及国有资本出资人代表落实情况等进行专项检查。其中:今年还需继续申请国债投资的,请提供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地方资金和银行贷款到位的证明(资金拨付单复印件或银行对帐单)、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或工程承包合同的复印件。
三、关于国债项目检查有关问题
按照国家要求,凡在审计、稽察中发现有关地方国债项目建设中存在严重问题,而又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其所在地的项目一律不予申报。
四、关于上报项目数量控制问题
(一)“2006年城市供排水管网建设与改造、贫困县及严重缺水县城供水设施建设”两类项目的申报,各地申报项目总个数,按所辖县市(不含区)个数的50%控制;同一市县当年只能申报一个国债项目。以上均包括新申请国债补助投资的项目和继续申请国债补助投资的项目。
(二)“重点镇供水及基础设施建设”类的项目申报,各地只可申报一个项目(包括新申请国债补助投资的项目和继续申请国债补助投资的项目)。
(三)“西部中心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申报不受个数限制,但必须符合申报条件。
(四)纳入《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项目,申报不受个数限制,但必须符合申报条件。
凡申报不符合申报原则和条件的,省将不予受理。因此而延误项目上报的由有关地方负责。
五、关于上报时间与格式要求
请各地按以上要求上报项目材料和附件,并于四月二十日前用文件报我委。上报项目的附件(复印件)统一按A4纸张(不装订)提供,其他材料提供电子文件(文字材料用Word格式、表格材料用Excel格式),将由我委投资处汇总后分五类专项,统一上报国家发改委。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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