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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长清区财政支农项目库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济长政办发[2006]1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4-12 生效日期:2006-04-12
 

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
  《济南市长清区财政支农项目库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
二○○六年四月十二日

  济南市长清区财政支农项目库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项目管理,规范财政支农项目申报程序,提高立项透明度、项目建设质量和效率,逐步实现立项与管理的科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农业财政资金监督的意见》及省、市有关财政支农项目库管理的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支农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是指对确需政府扶持的项目进行编写、申报,统一纳入区级财政集中储备和管理,并从中择优向省、市有关部门申报项目,争取资金扶持的管理形式。旨在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和管理手段,规范管理程序,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建立运转快捷、廉洁高效的财政支农项目管理体制。

  第三条 入库项目要按照《山东省优势农产品产业化发展规划》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实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济长发[2006]1号要求,根据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投入的有关政策和项目申报指南等具体规定,围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这一目标,积极支持优势农产品产业化发展,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改造,支持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第二章 项目库分类

  第四条 按照各级财政对支农项目资金的划分,项目库建设类型分为:
  1、农业项目:包括农业产业化、扶贫开发、优质农产品基地、农业良种产业化、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生态工程(指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循环经济型生态农业)、农业质量安全管理及标准化生产、农业病虫害防治、农业公益事业、蔬菜产业提升工程及立体种植推广、农机创新示范工程、农村劳动力转移及科技培训、畜产品质量检测、疫情网络信息体系与基层防疫检测等。
  2、林业项目:包括林业推广与培训、林业病虫害防治、森林救灾、退耕还林还果、森林生态效益等。
  3、水利与气象项目:包括防汛岁修抗旱、区域性综合治理、村村通自来水工程、中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及河道治理、水土保持、小流域综合治理与节水灌溉示范、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补助、水文水质水土与水资源管理、水利建设等。
  4、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含中低产田改造、生态综合治理)、产业化经营项目(含产业化龙头项目和多种经营项目)等。世行三期灌溉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批准的项目计划执行。
  第三章 项目入库原则与条件

  第五条 突出特色和优势产业的原则。入库项目要立足当地资源优势,围绕培育主导产业,大力扶持“公司+基地+农户”的经营模式,积极推行“订单农业”,大力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城郊型农业,扶持一批体现区域特色、市场前景好、有规模、上档次的示范基地和农副产品加工基地,使农民在农产品产销各个环节的多次增值中获得更多利益。

  第六条 扶持产业化经营的原则。围绕优势农产品产业化发展规划,优先发展具有相对比较优势,并对当地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有一定支撑作用的产业和项目,实行区域化布局、产业化发展,促进产加销、贸工农之间的有机衔接。

  第七条 突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原则。要突出优势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基础设施建设,着力改善农业基本生产条件,增强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保护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第八条 推进农产品科技进步的原则。积极引进推广新品种和高新技术,实施科教兴农,努力提高财政支农项目的科技含量。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可优先申报:
  1、已取得“绿色证书”、“有机证书”、“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和通过国际、国内质量认证的农产品及其加工品项目;
  2、具有较强的辐射力和市场带动力、科技含量高的项目;
  3、具有突出当地资源优势并对经济发展有一定支撑作用的项目;
  4、对财税贡献大及带动农民致富能力强的项目。

  第九条 各方参与、多元化投入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带动作用,以政府投入为引导,农民投入为主体,吸引社会各界对农业投入。在尊重和保护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和生产经营自主权的基础上,尊重农民意愿,按照“一事一议”的要求,积极鼓励农民筹资投劳。

  第十条 实行绩效考核评定的原则。区财政对支农项目资金的投入,根据上年度项目实施、资金管理、支出进度、债务偿还情况及投劳折资等工作绩效考核挂钩,向先进单位倾斜。

  第十一条 入库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承担单位以乡镇政府为主,受益对象必须是农民群众。入库的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必须符合主导产业规划和农业结构调整方向,以能够带动农民增收、让更多的农民从中受益为前提,确保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二条 凡申报和借用财政有偿资金的,必须对有偿资金使用具有强有力的还款措施,并能及时、足额偿还区以上财政有偿资金。凡有偿资金还款不及时,拖欠财政有偿资金债务的乡镇(街道)及单位,原则上不得申报产业化经营项目。凡弄虚作假、在审计和项目检查验收中发现违纪并存在问题较多的单位,将根据情况调减或取消项目申报资金规模及资格。
  第四章 项目库管理

  第十三条 符合项目库分类内容要求的项目可择优筛选编入区级项目库,入库项目必须内容全面、翔实、数据真实可靠。
  项目入库程序:
  1、项目考查、编制。由项目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在实地考查基础上,编制项目申报书或建议书,经评审筛选后分类纳入本级财政项目库。
  2、项目推荐入库。由各乡镇(街道)按照本地产业优势及实际发展需要,从本级项目库中选择符合主导产业要求且具有本地特色的重点项目向区级项目库推荐。区本级项目由区直农口有关部门向区财政项目库推荐。

  第十四条 实行专家评审制度。由区财政局组织涉农有关部门的专家成立评审委员会,对所有项目入库材料进行严格的评审和把关,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择优入库。

  第十五条 入库项目择优上报。凡入库的财政支农项目,由区财政局会同农口等有关部门根据上级下达的项目申报要求,从项目库中择优上报。凡按规定应纳入而未纳入区财政项目库管理的项目不予上报。

  第十六条 项目出库的三种途径:立项实施出库、更新淘汰出库和向其它部门推荐立项出库。凡已扶持或被立项实施的项目将自然出库。对已立项实施,但仍需继续扶持的项目,可重新申报入库。

  第十七条 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省、市扶持政策和客观情况的变化,由区财政局适时调整项目库,及时对本级项目库进行整理、充实和完善。凡不符合申报要求,或重复申报、多头申报、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项目入库资格。

  第十八条 建立联络员制度。各涉农项目管理单位及乡镇(街道)要指定专人负责项目库的建立与上报,及时反馈财政支农项目执行情况,并按照财政支农项目库管理的具体要求对项目管理实行严格的责任制。由区财政局不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根据省、市财政有关文件精神及要求,对项目管理方向、动态、变动趋势等进行项目的分析研究、部署和调整。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管理。各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执行财政部门《关于加强农业财政资金监督的意见》、《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规范财务会计核算,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五章 项目入库材料要求

  第二十条 纳入农业项目库的项目,根据省、市财政部门要求,投资在30万元以上,或需向省财政转报的项目必须建立标准文本;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编写项目建议书。其他项目要以符合要求的文件上报,内容包括:项目申请原因、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及详细的资金概算、效益分析等。

  第二十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以项目建议书的形式入库。内容包括文字、表格、图件、证明材料等。其中:
  土地治理类项目,应包括项目背景、开发的必要性及条件;建设范围、规模及主要治理措施;投资概算及地方配套资金来源;效益预测等。
  产业化经营类项目,应包括项目开发的必要性、可行性、资源条件、开发条件;建设范围、开发规模、主要措施;产品市场分析;建设单位资产负债情况;投资估算及配套资金来源;效益预测、还款能力及还款措施的落实等。

  第二十二条 所有入库项目的资料必须完整齐全。入库项目材料需用A4纸统一装订,同时附报软盘(U盘)或发送电子邮件(ncwch7518@163.com),经审核后编入区财政部门项目库信息化管理系统。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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