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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税收管理增加财政收入的意见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漯政[2006]4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4-20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为强化税源监控,加强税收征管,增加财政收入,提高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和税收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实现经济与税收的协调增长,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依法治税,大力组织税收收入
  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根本原则和基本要求。各级各部门特别是税务部门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观念,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税收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不得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摊派税款,杜绝混淆入库级次、混淆征管范围等违法违规行为。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大力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严厉查处各种偷逃税案件,依法打击各种涉税违法犯罪活动。税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大力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进一步提高依法治税水平。

  二、加强涉税信息交流,提高税源监控水平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法律职责和义务,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税收管理工作,定期通过书面或电子信息等形式无偿向税务部门提供相关涉税信息。(一)各级工商、国税、地税部门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相互提供工商户变更、注销或吊销登记等情况,并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交换工商户登记信息,对传递信息进行比对。(二)统计部门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国税、地税部门提供规模以上分行业、分户企业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产品销售收入、利润等主要情况。(三)财政部门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契税征收情况,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分单位、分项目的应税行政事业性收费数额及委托代征税款入库情况;对批准的兼并、划转、改组改制、破产以及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等企业信息,要及时抄送同级国税、地税部门。(四)物价主管部门于每年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核准的行政事业单位收费项目、标准等情况。(五)科技部门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国税、地税部门提供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名单,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后20日内提供有关复审情况,每年度终了后30日内提供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及审核、转让情况。(六)民政部门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国税、地税部门提供新办福利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情况;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福利彩票销售信息,包括销售点名称、地址、成立时间、负责人、电话、实现收入、提取手续费、提取比例等信息。(七)交通部门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各类营运车辆营运证发放情况、交通运输企业登记信息、交通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的实际资金投入及对施工单位工程款支付等情况,年度计划下达后,及时提供当年度交通建设投资计划。(八)公路、水利部门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公路和水利建设项目的实际资金投入及对施工单位工程款支付等情况,年度计划下达后,及时提供当年度公路、水利建设投资计划。(九)建设部门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工程招标项目资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已备案的外来建筑企业资料等情况,并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信息及市政建设项目信息。(十)国土资源部门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向同级地税、财政部门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发放情况、土地转(出)让情况及土地储备机构储备土地等情况。(十一)房产管理部门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向同级地税、财政部门提供房产转让和房产租赁业务及代征税收情况。(十二)卫生部门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国税、地税部门提供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认定等情况。(十三)商务部门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国税、地税部门提供本地区招商引资项目名称、引荐人、项目投资金额、项目投资地点等信息。(十四)发展改革部门在每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后20日内,将各项宏观经济数据资料传递给同级国税、地税和财政部门,并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将建设项目立项名称、行业、投资规模、地址等涉税资料传递给同级国税、地税、财政部门。(十五)发展改革、商务部门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将限额以上工业及重点商贸企业等有关涉税信息传递给同级国税、地税部门。(十六)农机管理部门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国税、地税部门提供农业运输车辆车牌号登记信息,并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同级国税、地税部门提供农机车辆的增减变化及年审情况。(十七)公安部门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外籍人员出入境、经营性停车场等信息。(十八)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国税、地税部门提供车辆登记等信息,并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同级国税、地税部门提供车辆的增减变化及年审情况。(十九)教育、体育部门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国税、地税部门提供新办校办企业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资格认定情况,按年度传递年检、核查、变更、非学历教育认定情况。在遇有重大体育比赛时,应提前2日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体育比赛信息;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体育彩票销售信息,包括销售点名称、地址、成立时间、负责人、电话、实现收入、提取手续费、提取比例等信息。(二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国税、地税部门传递各类新办劳动服务和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资格认定等情况,提供再就业优惠证发放情况,按年度传递审核、年检、变更等情况。(二十一)商务部门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国税、地税部门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信息,包括投资金额、投资项目等资料。(二十二)文化旅游部门在遇有重大文艺团体演出时,应提前2日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文艺团体演出登记信息,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文化经营许可证信息、旅游企业登记信息。
  (二十三)审计部门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国税、地税部门提供被审计单位有关涉税情况,特别是被审计单位有偷、骗税及受托单位截留、挪用代征税款的情况。
  (二十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国税、地税部门提供新办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信息。
  (二十五)司法部门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国税、地税部门提供新办律师事务所登记信息、破产企业等信息。
  (二十六)环保部门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环保工程信息。
  (二十七)所有企业在支付境外企业利润(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它所得时,代扣代缴的预提所得税款,在5日内缴入国库,同时向国税部门报送扣缴所得税报告表。(二十八)其他有关部门和纳税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相关信息。
  在市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详细内容、传递方式、时限要求提供涉税信息,确保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同时,要明确分管领导,落实责任科室及人员,实行涉税信息共享,并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的涉税信息传递渠道,以使财税部门更好地掌握税源、加强征管。
  市国税、地税、财政部门要定期向市政府汇报各部门向国税、地税、财政部门传递信息情况,市政府将定期通报各单位传递信息情况。

  三、加大征管力度,抓好重点行业、重点税源和重点税种管理
  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在组织税收收入中占有主导地位,特别是营业税作为地方税收的主体税种,对于确保税收增长、提高“两个比重”具有重要作用。各有关部门要发挥各自职能优势,积极协调、配合税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税源和重点税种的管理,最大限度地保障税收收入增长。
  (一)加强房地产业税收管理
  加强土地使用权转让环节的税收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转让方式取得开发用地,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取得转让收入,应向受让方开具税务发票,按规定向土地所在地地税部门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有关税收,土地使用权受让方按规定向土地所在地财政部门缴纳契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权属登记时,必须提供与转让协议一致的税务发票和完税凭证,否则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转让手续。
  加强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环节的税收管理。企业、单位和个人委托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有关单位或个人取得的工程设计、建筑施工、监理收入,应为委托方开具税务发票,并按规定缴纳营业税等有关税收。
  加强不动产销售环节的税收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必须向购房者开具税务部门监制的销售不动产发票;向购房者收取预收款项时,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房地产开发预收款收据,并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有关税收。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预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购房者出售购买的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等有关税收。加强住房二级市场的税收管理。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房产交易行为的税收监管,申请人申请办理房地产登记、过户手续时,必须提供与转让协议一致的税务发票和完(免)税凭证,否则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过户手续。
  (二)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
  单位或个人有偿提供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取得的建筑安装收入,在结算工程款时,必须开具建筑安装业统一发票,并依法纳税。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的,总承包人必须代扣代缴分包方应缴纳的营业税等有关税收。税务部门可根据实际,委托建设单位在支付工程款时代征有关税收。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建筑安装业税收的代征工作。
  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的建筑施工单位和个人在结算工程款时,应当到税务部门开具建筑安装业统一发票,并依法纳税。对不能提供建筑业安装业统一发票和完税凭证的,建设单位不得予以拨付和结算工程款。
  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建筑施工、装饰装修的,每月应将拨付工程款的情况提供给税务部门,并按照税务部门要求,代征提供建筑施工、装饰装修劳务的纳税人应缴纳的各项税收。
  (三)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税收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非专门从事生产经营而有应税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各级各部门单位兴办酒店、招待所等经营实体,发行报刊杂志,出租房屋、场地、设备,举办各类展会,车辆营运、代理咨询、培训服务,以及各种承包、租赁、挂靠经营等应税经营收入,均应依法纳入税收管理,依法设置账簿,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按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依法申报纳税。
  税务部门要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应税收入的税收管理,促其自觉申报纳税。同时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的税收管理。对未列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以及省财税部门下达的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的,一律纳入税务管理,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缴纳各项税收。其中,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的应税收入,由财政部门代征有关税收。
  (四)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税收管理
  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由卫生部门会同财政、发改等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其他医疗机构的性质由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对已经认定的医疗机构,卫生、财政等部门要定期进行校验,发现医疗机构认定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要及时予以更正。物价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收费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有关违反国家税收政策的问题,应及时通报税务部门。税务部门要依照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纳入税务管理。医疗机构使用的税务部门监制的医疗服务专用发票,在参加医疗保险方面与财政部门监制的《医院门诊收费专用收据》、《医院住院收费专用收据》具有同等效力。
  (五)加强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税收管理
  对福利、就业再就业、高新技术、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等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规范管理,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要取消相应资格。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税收管理,对符合条件的,要按规定不折不扣地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骗取国家税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严处罚,并追缴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所减免的税款。要认真清理越权制定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优惠政策执行到期的,要依法恢复征税。
  (六)加强服务业的税收管理
  大力发展服务业,加强对服务业的税收管理。当前,要重点加强对会计、税务、审计、法律、评估、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和餐饮、娱乐等服务业的税收管理。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核定税款情形的,税务部门可根据其经营和会计核算情况,依法核定征收其有关税收。
  (七)加强车船使用税的税收管理
  拥有并且使用应税车船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税零星分散,易漏难管,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和农机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地税部门工作,对未按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的,不得对其进行落户挂牌和年检。
  (八)加强车辆购置税的税收管理
  单位或个人购买《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车辆,应依法缴纳车辆购置税。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和农机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工作,对未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一律不予挂牌落户。

  四、实行委托代征,加强对分散税收的征收管理
  税务部门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可对下列分散的税收实行委托代征。(一)拥有并且使用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车船使用税,可委托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和农机管理部门在纳税人办理车辆落户挂牌和年检时代征。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支持和协助,并按规定解缴税款。(二)从事客货运输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各项税收,可委托交通管理部门代征。(三)单位和个人从事房产交易应缴纳的各项税收,可委托房管部门代征。(四)单位和个人从事土地使用权转让应缴纳的各项税收,可委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代征。(五)单位收取的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缴纳的各项税收,可委托财政部门代征。(六)单位和个人从事福利彩票、体育彩票销售及兑奖、文艺演出及体育商业性比赛应缴纳的各项税收,可分别委托民政、教体、文化部门代征。(七)提供房屋出租、家庭装修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税收,可委托公安部门、相关物业管理企业、居委会或村委会代征。民间组织应缴纳的税收,可委托民政部门代征。(八)建设单位在支付工程款时代征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或者装饰、装修业务的外地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各项税收。(九)集贸市场管理机构可代征市场经营者应当缴纳的税款。(十)其他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税收,由税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委托代征。
  以上单位应当对税务机关的委托代征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与税务机关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明确代征范围、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并核发委托代征证书。代征单位按照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税务部门委托上述单位代征税款,上述单位不得拒绝。代征单位遇到纳税人拒绝代征税款的,应当在纳税人拒绝代征税款起1日内告知委托代征的税务机关。
  为调动各方面代征税款的积极性,税务部门除按照规定支付代征手续费外,对代征税款难度较大的,财政部门可按照代征税款的一定比例,对代征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具体由财政、税务部门商定。财政部门要及时将委托代征税款的手续费拨付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向代征单位支付手续费,不得截留和挪用。
  代征单位必须在每月终了后10日内将代征税款解缴入库(特殊行业经过税务部门批准可按规定延长),同时与税务部门进行票款结报。代征单位不得擅自停征和占压、挪用、截留代征税款。
  税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代征行为的监督、管理和指导,认真做好税收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无偿为纳税人和代征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无偿为纳税人和代征人员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五、严格发票管理,堵塞税收漏洞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它经营活动时,应按照规定开具、取得、保管发票。要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对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收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税务部门批准,不得印制属于发票范围的各种收付款凭证(收据)。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制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相抵触的规定。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发票的管理,坚持“以票控税”,凡属发票管理范围的各类票据,都要依法纳入发票监管范围。对市区范围内的货物运输、建筑安装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发票管理,可实行专业化管理。要按照国家规定,在商业零售、加工修理修配、餐饮、旅店、娱乐、交通运输等行业大力推行税控装置。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检查或者办案过程中发现单位或个人使用假发票或不依法取得发票的,要依法处理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税务部门。公安等部门要严厉打击发票制假、贩卖等违法行为。对车站、停车场等发票非法买卖猖獗的地区,要进行重点整治。税务部门要加大对拒绝为消费者开具发票的业户的查处力度。各级政府要大力支持发票刮奖、摇奖和举报奖励工作,财政部门要保证奖金拨付到位,税务部门要保证奖金落实到位。

  六、加强组织领导,搞好部门配合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性,支持税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综合治税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税收工作,抓好重点难点,加强工作调度。建立社会综合治税电子信息交换平台,为各部门之间及时有效传递信息提供条件。制定综合治税考核办法,加强对综合治税工作的考核,确保综合治税工作落到实处。财税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做好财政、税收与经济的分析对比,提出对策与措施,指导、组织收入工作顺利开展。公安、检察、法院应加大对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保障税务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为税收执法提供坚实的保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齐抓共管,进一步营造和维护良好的税收秩序,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地发展。

漯河市人民政府
200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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