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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庐江政办[2006]2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5-11 生效日期:2016-12-11
 

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市驻庐各单位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 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国法[2006]12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安徽省经济委 员会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皖府法[2006]25号的要求,经县政府同意,就有关清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这次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 中全会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5]3号,下称《若干意见》)的要求,进一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繁荣社 会 主义市场经济而采取的重要举措。认真做好这次清理工作,对进一步优化我县经济发展环境 ,扩大招商引资成果,鼓励全民创业,实现我县经济快速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清理范围及重点
  清理范围:县政府及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及中央省市驻庐各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 他文件。
  清理重点:现行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在市场准入、财税金融支持、社会服务、权益保 护及政府监管等方面与《若干意见》不一致的规定。

  三、清理主要原则
  (一)纳入此次清理范围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按以下原则处理:主要内容与《若干 意见》不一致的,应当明令废止;个别条款与《若干意见》不一致的,应当予以修改。
  (二)县政府及政府办公室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由县政府法制办会同县经委、县发 改委清理,报县政府按法定程序决定修改或废止。其他单位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由各制 定单位负责清理,并由制定单位按法定程序和权限修改或废止;经县政府同意的文件,需报 县政府决定。
  (三)在清理工作中发现有关规定存在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情形,但不在处理权限范 围内的,按照规定程序报送有权机关处理。

  四、清理时间要求
  各单位要在今年8月20日以前完成清理工作,将清理工作总结、《清理情况表》(附后 )统一报送县经济委员会。清理工作完成后,由县政府法制办统一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各单位在清理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与县经济委员会联系(联系电话:7322129)。

  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按照规定的清理范围及重点清理原则,做好清理工作。要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组 织和领导,及时通报清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县政府法制办、县经济委员会、县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将根据各单位清理工作的进展情况,适时成立联合督查组,对清理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

附:清理情况表(略)

庐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六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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