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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江县人民政府关于2006年度水规费收交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庐江政[2006]2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5-19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 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 管理条例》、省政府68号《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办法》、皖政办[2002]38号《关于规范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的意见》和皖政办[2002]63号《安徽省人民 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政策意见的 通知》,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收交各项水规费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规费项目和标准
(一)水闸水费和凤凰颈站水费
水闸水费按市政府下达我县总面积78.3492万亩,每年每亩按1.5元计收。凤凰颈站水费今年 每亩按1.10元收取。
(二)水利工程水费
计量水费:按皖政办[2002]38号《关于规范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的意见》标准执行 .
城镇工业生活用水:按皖价费字[2000]203号《关于调整水利工程供给工业及城镇生活用 水水费标准的函》规定,由水库或自流引水工程供水的消耗水水费标准为每立方米0.1元,生活用水标准为每立方米0.08元。
(三)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简称“河费”)
按省委办公厅皖办发[2000]14号《关于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监察厅、农委、纠风办 关于清理整顿涉农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意见〉的通知》要求。
1、工矿、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邮电通讯、金融、保险和房地产企业每年按销售收入或营 业收入的2.5‰计收;
2、商业、餐饮、仓储、地质勘察、社会服务(公共服务、居民服务、旅馆、租赁服务、旅行 社、娱乐服务、信息咨询服务、计算机应用服务、其他社会服务),农、林、牧、渔等行业 企业或单位,每年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5‰计收(对严重亏损的企业,在提供详实的财 务收据并提出正式书面报告后,按收费单位的财务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 准,可作适当减免);
3、其他受益单位(包括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等)每年按固定资产原值的2‰计收。
二、水规费征收要求
(一)农业水费的收交由受益逐级统交;河费、水闸水费和凤凰颈站水费由县水 行政主管部门按季或年度征收。有关监管办法继续按庐江政秘[2005]41号文件执行。
(二)受益单位应按时如数交付本年度水规费,逾期不交清水费的,水管单位可限制供水,经 催交无效,可停止供水。逾期不交河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庐江县水利工程各类水费预算征收计划一览表》(略)
庐江县人民政府
二OO六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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