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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网吧专项治理的通告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灵政[2006]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4-17 | 生效日期:2006-04-17 |
为规范我县网吧经营秩序,净化网络经营市场,根据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就进一步加强我县网吧管理,通告如下:
一、对已取得公安机关“安全审核文件”、文化行政部门《文化经营许可证》、消防部门核发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电信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营业执照》的网吧,必须报相关部门重新审核备案。
二、自即日起,暂停审批新网吧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三、坚决取缔非法经营的网吧,对无证无照、证照不全,非法开办的网吧坚决取缔。
四、严肃查处违规经营网吧,对超范围经营、擅自出租或转让营业场所开设的网吧,坚决关闭,今后不得重新申请开办网吧。
五、网吧必须按照省公安厅、省文化厅的规定安装监控软件,不得擅自拆卸。
六、严禁从事含有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良内容的网络游戏或脱网游戏等非法经营活动。
七、网吧经营时间为每日8:00时至24:00时,从深夜零时至上午8:00时禁止网吧营业,禁止电信等运营商在此期间提供接入服务。
八、网吧必须严格建立上网登记制度,严禁接纳未成人进入网吧。对违规接纳未年人的,按每1名未成年人1000元执行处罚1次予以警告,2次予以停业整顿15—60天,对累计3次或1次接纳8名以上未成人的,由相关部门吊销证照,坚决予以取缔。
九、严禁在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和在居民区(院)或居民楼内开设网吧。
十、严禁文化、公安、工商等部门工作人员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吧经营活动。
十一、严禁在网吧的管理过程中,以罚代处,严禁“三乱”行为,一经发现,将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二、实行奖励举报制度,对违反上述规定进行举报的,经查实后,予以500—1000元的奖励。举报电话:6022140、13955799200、13965324415、13905578123.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灵璧县人民政府
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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