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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淄区政府非税收入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临政办发[2006]5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5-19 生效日期:2006-05-19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对政府各项非税收入的管理力度,提高政府财政资金的宏观调控能力,优化我区经济发展环境,更好地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稽查工作,强化财政监督职能,经区政府研究,现将《临淄区政府非税收入稽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五月十九日

  临淄区政府非税收入稽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强化财政收入的监督,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制止各种乱收费、乱罚款,以优化我区经济发展环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非税收入的稽查是财政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财政监督检查计划。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对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的征收,资金、票据的管理以及群众的举报等进行稽查,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国家各项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利、政府信誉、国家资源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政府非税收入稽查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含部门)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和稽查工作。上级财政部门指导、监督下级财政部门的政府非税收入稽查工作,必要时可将其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稽查事项委托下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也可对下级财政部门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事项实施直接稽查。
  审计、物价、公安、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财政机关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稽查工作。
  第二章 稽查的内容

  第五条 稽查的内容。
  (一) 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的稽查内容:
  1、是否有违规设立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的行为;
  2、是否有擅自改变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的行为;
  3、是否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仍按原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予以收取的行为;
  4、是否有越权违规缓征、减征、免征政府非税收入的行为;
  5、是否有擅自处理罚没财物的行为;
  6、是否有违规收取现款据为己有取代处罚的行为;
  7、是否有违规委托或转委托征收或收取政府非税收入的行为;
  8、需要稽查的涉及政府非税收入征收或收取的其他事项。
  (二) 资金管理的稽查内容:
  1、是否按规定实行了政府非税收入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票款分离”和“罚缴分离” 办法;
  2、是否隐瞒了应当上缴的政府非税收入;
  3、是否违规私设“账户”;
  4、是否存在滞留、截留、转移、坐支、私分或变相私分政府非税收入的行为;
  5、是否有违反政府非税收入资金上缴下拨管理规定的行为;
  6、其它需要稽查的涉及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管理的事项。
  (三)财政票据的稽查内容:
  1、是否按规定领购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财政票据;
  2、是否按规定建立、落实了财政票据领购、保管、使用、审核、缴销等管理制度,并由专人负责票据管理;
  3、是否有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买卖财政票据的行为;
  4、是否有转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的行为;
  5、是否有因保管不善造成财政票据毁损、灭失的行为;
  6、是否有遗失财政票据或《票据准购证》后而未及时报告同级财政部门,并公告作废的行为;
  7、是否有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监(印)制章行为;
  8、需要稽查的其他涉及财政票据管理的印制、领购、核发、使用、保管、核销及监督管理的事项。
  (四)群众举报的涉及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的稽查事项。
  第三章 稽查方式和程序

  第六条 政府非税收入分年度稽查、专项稽查、日常稽查三种形式。根据不同形式、不同对象和内容,采取调帐检查、进点检查等方法。对群众举报(含上级委托)的事项应及时稽查。
  年度稽查是指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统一部署,统一组织的一年一度的全面稽查。专项稽查是指对某种特定事项或群众举报,上级机关、有关部门转来的有关政府非税收入方面的违规违纪事件的稽查。日常稽查是指财政非税管理机构根据日常管理需要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进行政府非税收入稽查时,必须遵循稽查工作规定。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查前准备:
  1、明确稽查任务。财政部门根据非税资金管理需要,提出并确定稽查目标和工作范围。
  2、配置稽查力量。财政部门非税资金管理机构应根据稽查工作需要必要时抽调审计、物价、纪检监察等部门工作人员配合,组成稽查组、并实行组长负责制,稽查组成员不得少于两人。
  3、制定稽查方案。针对稽查对象的特点,制定包括稽查范围、目标、项目、方法、步骤、时限、要求等内容的稽查方案,并报请部门负责人批准。
  4、下达稽查通知书。在实施稽查前3个工作日,将稽查通知书送达被查部门或单位(特殊情况下也可电话通知,但实施稽查时应向被查单位出示)。
  (二)稽查实施:
  1、出示稽查证件。稽查人员实施稽查时,应向被查单位出示稽查通知书和稽查人员执法证件。受上级财政部门委托稽查的还应出示稽查委托书。
  2、具体实施稽查。了解被查单位基本情况,检查和评价内部控制制度,审阅会计资料,核查财产物资等。
  3、收集稽查证据。稽查人员应对查出的违纪事项逐一登记,必要时有权对有问题的业务资料进行复印、加盖被查单位公章,并要求相关人员签字。
  4、填制工作底稿。针对查出的问题,要依据法律、法规进行严格认定,并将认定结果填制稽查工作底稿,情况属实的,被查单位应予签字、盖章。
  (三)稽查处理:
  1、提交稽查报告。稽查组要根据稽查工作底稿和稽查认定结果,进行认真分析、整理、综合后,按要求填写并及时提交稽查报告。
  2、征求被查单位意见。稽查报告提交前,应送被查单位征求意见,被查单位自收到稽查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逾期没有提出意见或说明的视为同意。
  3、审批稽查报告。由财政部门非税机构负责人对上报的稽查报告及时审批,重大情况及时向上级汇报。
  4、下达稽查结论和处理决定。财政部门自收到被查单位返回的稽查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向被查单位下达稽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送达时间可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对应追究党纪、政纪、刑事责任或其他责任的,财政部门应制作稽查建议书提请有关部门作出处理。
  5、跟踪落实。稽查结论和处理决定下达后,财政部门有责任对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实施追踪、落实处理结果。
  6、稽查资料归档整理。稽查工作结束后,对需要保存的文件资料,应进行整理、装订并归档保存。

  第八条 群众举报稽查,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群众举报。受理人应将举报人姓名、单位、电话、举报的问题、提供的线索和其他知情人、被举报单位(人)的地址、电话和举报的时间、方式等登记清楚。举报人提供的原始证据须妥善保管。
  (二)负责人审批。受理群众举报后应及时上报部门负责人审批。
  (三)稽查实施。经负责人审批后需进行稽查的群众举报事项,一般应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进行实施。
  (四)严格保密。处理群众举报事项,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以保护举报人;并酌情给予奖励。除主办人和有关领导外,举报和稽查资料不得外传,更不得将举报人的自然情况和举报证据透漏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五)向举报人反馈。稽查结束后应将稽查和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人,并将办理结果进行记录。

  第九条 被稽查的部门、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配合稽查工作:
  (一)批准收取政府非税收入的法律依据及相关文件;
  (二)财政部门核发的《票据准购证》;
  (三)财政票据的领购、核销记录和已使用的票据存根;
  (四)帐簿、凭证、报表等会计资料;
  (五)国有资产(资源)出让、转让、出租等的合同等非税收入征收基础挡案;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与稽查有关的资料。

  第十条 对有关部门或单位的稽查任务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确需延长的应上报财政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批准。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十一条 被稽查的部门或单位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责令限期改正,按规定对单位处以相应的罚款或没收非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提请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规征收或收取政府非税收入的。
  1、违规设立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的;
  2、擅自改变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的征收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的;
  3、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仍按原项目、标准征收或者换名称予以收取的;
  4、越权缓征、减征、免征政府非税收入的;
  5、擅自处理罚没财物的;
  6、收取现款据为己有取代处罚的;
  7、违反规定委托或转委托征收或收取政府非税收入的;
  8、其他违规征收或收取政府非税收入的。
  (二)违反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管理规定的。
  1、非税收入资金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和“票款分离”、“罚缴分离”制度的;
  2、隐瞒了应当上缴的政府非税收入的;
  3、违反规定私设账户的;
  4、滞留、截留、挪用、转移、坐支、私分或变相私分政府非税收入的;
  5、违反政府非税收入资金上缴下拨规定的;
  6、其它违反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管理规定的。
  (三)违反《临淄区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临政办发[2006]50号有关票据管理规定的。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下达处理决定书后,被查单位必须认真执行。逾期未认真执行的,财政部门可以采取通报批评,相应减少预算拨款、扣划资金、收回有关证件、没收所得款项、停止财政票据供应等强制手段落实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移送纪检监察、甚至是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审计、物价、公安、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围内,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的稽查和违规违纪案件的处理工作,确保政府非税收入的资金管理秩序。

  第十三条 被处罚单位和个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稽查纪律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稽查人员在工作中与被查部门、单位或者监督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予回避;必须保守知悉的政府秘密和单位机密;必须对稽查的事项负责;不准对稽查出的问题隐瞒不报和超越权限随意表态;不准到稽查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对稽查人员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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