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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乡镇财政支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兰政办发[2006]8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5-16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加强乡镇财政支出管理的意见》已经2006年4月18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关于加强乡镇财政支出管理的意见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5月16日

  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逐步深入,特别是全面取消农业税后,乡镇财政收入大幅度减少,乡镇财政资金缺口也随之增加。为弥补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财政出现的资金缺口,中央及省、市政府相继出台了对乡村的转移支付政策,以保障乡镇政权、村社组织正常运转和社会稳定。如何管好用好专项资金、转移支付资金及其他资金(以下简称财政性资金)成为农税改革后乡镇财政的主要职能。为了加强乡镇财政支出管理,更好地服务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乡镇财政支出管理的必要性及乡镇财政机构管理方式
  按照中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目标及对“三农”问题的方针政策,近年来中央、省、市政府逐年加大对“三农”的投入力度,各类财政性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检查显得越来越重要,但乡镇政府在这方面尚未建立严格的制约机制,因此加强乡镇财政支出管理非常必要,应引起县区政府的重视,以促使乡镇财政提高管理水平。各县区要加强乡镇财政机构管理,将乡镇财政编制、人员上划县区,实行县区财政和乡镇政府双重领导、以县区财政为主的管理方式。

  二、将覆盖乡村的各类财政性资金全面纳入乡镇财政监管范围
  截止目前,中央、省、市、县区四级财政拨付和下达乡村的各类财政性资金主要有:
  村、社干部工资;村级经费补助;军烈属、现役军人、伤残军人等优抚对象补贴;民兵训练费;乡村道路修建支出;农村合作组织补助、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补助;农村能源建设配套资金;小城镇规划建设资金;农村土地开发支出。
  计划生育专干补贴;计划生育免费手术费;计划生育救助经费;计划生育业务费;乡村卫生院排危改造资金;合作医疗补助;防治防疫补助;乡镇卫生院补助。
  乡村文化站建设费;教育基础设施改造费(含危房改造);中小学课桌凳补助;职业教育补助;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中小学学生寄宿补助;中小学布局改造补助。
  农业产业化资金;种粮农民粮食直补资金;农牧业新品种、新技术引进实验、示范补助;农作物病虫害预测、预报防治费补助;农村技术人员“绿色证书”培训费;优质小麦、啤酒大麦基地建设补助费;规模养殖村、养殖小区补助费;优质牧草种植补助费;机耕实验、示范补助;籽种、化肥补助;百合、韭黄、红提葡萄基地建设补助;无公害农产品检测仪器购置费、人员培训费;蔬菜新品种引进实验、示范、推广补助;二阴地区蔬菜种植补助;禽畜免疫、过敏死亡与救助;村防疫人员补助;畜牧科技人员培训费;农业机械购置补助和培训费。
  造林补助费;经济林建设费;林木病虫害防治费;引大灌区生态建设配套费;村镇绿化苗木、荒山造林容器苗补助;封山育林补助;两山林木管理费;生态林管理配套费;生态林建设及管护补助;经济林基地建设补助;梯田建设补助;流域综合治理补助;集雨节灌补助;农村科技区水利配套资金;农村安全饮水工程项目国债配套资金;农村安全饮水工程补助;小型水利设施建设补助等。

  三、切实加强对各类财政性资金的管理
  为了管好用好各类财政性资金,乡镇财政应转变职能,以规范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乡镇财政的职能应由以管理正常财政收支为主,向各类财政性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检查为主转变,按照资金的性质和用途,实施事前、事中或事后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资金的安全、及时、足额到位,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县区财政应制定《农村税费改革县(区)对乡镇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乡镇专项资金和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乡镇各类财政性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拨付程序,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为资金的规范使用提供制度保证。
  各类专项资金和转移支付资金由乡镇财政“集中管理、集中核算、集中报账”。乡镇财政在金融机构开设“财政性资金专户”,对专项资金和转移支付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作,并设置“管理台帐”进行日常管理,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四、进一步规范各类财政性资金使用的程序
  资金审核。各项财政性资金支出,乡镇财政要严格按照资金的使用范围、用途和支出标准进行审核,并要求票据合法、附件齐全才能报账。
  资金拨付。村社干部工资、优抚对象补助支出,以及涉及农民个人的支出,由县区财政国库管理机构按月或核定的数额拨入“财政性资金专户”,委托银行统一发放。
  村级经费支出,由县区财政国库管理机构按月拨入“财政性资金专户”,由乡镇财政监督使用。
  各类专项资金和转移支付资金支出,应实行项目管理和报账制,项目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项目预算组织实施。县区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应及时将专项资金和转移支付资金拨入“财政性资金专户”,乡镇财政按照项目进度拨付资金,并监督项目单位的资金使用。为节约使用资金,乡镇政府可按照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编制采购预算和计划,对建设项目实行公开招标,统一由县区政府采购部门办理。

  五、不断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的监管水平
  村社干部工资支出、优抚对象补助支出、涉及农民个人的支出,以及村级经费支出,乡镇财政可采取日常监督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并结合村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保证以上支出及时、足额到位。
  各类专项资金和转移支付资金支出,除项目单位要定期向乡镇财政报告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外,乡镇财政可采取事前和事中监督的方式,对项目单位的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项目单位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乡镇财政可停拨项目资金或中止项目执行。项目完工后,乡镇财政可组织相关人员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工程监理等中介机构,根据批复的预算等项目文件,对项目进行审计或验收。对项目实施中存在弄虚作假的项目单位,取消该单位今后的项目申报资格,并建议乡镇政府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县区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乡镇财政管理的各类财政性资金的监督检查和效益审计,确保资金按规定的用途规范使用,并发挥好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乡镇政府或乡镇财政截留、挤占、挪用各类财政性资金的,由县区财政相应扣减其下一年度的财政性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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