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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锦政发[2006]2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5-13 生效日期:2006-05-1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5]41号)精神,按照省发改委《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1087号)、《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1088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1073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1098号)及《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辽发改投资[2006]40号)要求,结合锦州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投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及目标
  全市投资体制改革要以《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为指导,以省有关部门下发的关于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核准暂行办法,外商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以及辽宁省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有关规定为依据,以改革政府对企业投资的管理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加快推进老工业基地改造为出发点,进一步转变政府管理职能,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立新型投资体制,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改革政府对企业投资的管理制度,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政府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只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进行核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制。进一步拓宽项目融资渠道,发展多种融资方式,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加强和改进投资的监督管理,规范投资和建设市场秩序。通过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建立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

  二、企业投资项目的管理办法
  (一)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
  1.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范围。依据《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规定,全省对未列入《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的企业投资项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全部实行备案制管理。
  2.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实行备案制管理的项目(包括中直项目、省直项目、市及市以下项目)均向当地市或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市、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备案权限划分如下:
  市发改委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除工业技术改造项目以外)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的备案工作,并统一由市行政审批(办证)中心承办;县(市)区发改局为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区(除工业技术改造项目以外)总投资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项目的备案工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投资主管部门享受市级备案权限,负责本辖区(除工业技术改造项目以外)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项目备案工作;县(市)区涉及跨本行政区及需要市政府平衡外部建设条件的项目,需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市经委为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的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的备案工作;县(市)区经济局为县(市)区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区总投资2000万元(不含20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的备案工作;县(市)区涉及跨本行政区及需要市政府平衡外部建设条件的项目,需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3.备案工作要求。(1)市、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项目备案机关。在实施项目备案制管理时要正确区分核准、备案项目类别,认真执行《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规定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备案机关及职责权限、备案内容、条件、程序和法律责任等要求进行项目备案工作。(2)实施项目备案制管理,必须登录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管理系统网站,在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系统下进行备案,否则无效。(3)加强备案人员的岗前培训,落实岗位责任制,切实做好项目备案管理工作。加强系统维护,确保系统方便快捷,及时准确发布项目备案信息,为企业投资建设服务。
  (二)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管理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范围。依据《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及《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规定,项目核准范围是指国内企业不使用政府性投资建设《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之内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权限。市及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有核准职能)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机关。依据《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规定,除市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核准的项目及权限以外,对市或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核准的项目及权限划分如下:
  (1)关于《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第九项(城建)核准项目中,对非国家和省核准的其他城建项目(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核准权限划分:
  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市及市辖区(凌河区、古塔区、太和区、凌南新区、南站新区)总投资50万元以上项目和县(市)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核准工作,并统一由市行政审批(办证)中心受理承办;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其他城建项目的核准工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投资主管部门享受市级核准权限,负责本辖区总投资50万元以上项目的核准工作;各县(市)及开发区涉及跨本行政区及需要市政府平衡外部建设条件的项目,需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进行核准。
  (2)关于《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第十项(社会事业)核准项目中,对非国家和省核准的其他社会事业项目的核准权限划分:
  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总投资300万元以上项目的核准工作,并统一由市行政审批(办证)中心受理承办;各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核准总投资300万元(不含3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项目的核准工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投资主管部门享受市级核准权限,负责本地区总投资50万元以上项目的核准工作。各县(市)区涉及跨本行政区及需要市政府平衡外部建设条件的项目,需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进行核准。
  3.核准工作要求。(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工作,须按照《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规定以及市政府确定的核准机关、核准范围、核准权限及核准要求进行项目核准。(2)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工作,按照《辽宁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辽宁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规定的核准机关及权限、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核准程序、核准内容、核准条件和法律责任等要求报市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3)项目申报单位,要按照《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规定及要求提交申请报告。凡属由省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应由符合国家和省关于工程咨询资质等级要求的中介机构编制,并提交申请报告一式6份,同时抄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市或各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有核准职能)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有工程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并提交申请报告一式5份,同时抄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4)项目申报单位按照要求提交核准材料齐全后,项目核准机关应正式受理,并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经审查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对经审查不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5)市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须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有核准职能)提出初审意见;省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须项目所在地的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此外,市或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有核准职能)核准的项目,如涉及相关部门的职能,须市或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有核准职能)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进行核准。(6)为切实做好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的监测和宏观调控工作,各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有核准职能)在认真做好项目核准工作的同时,须在每月前3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办理核准项目情况报市发改委。(7)经过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不再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审批程序。

  三、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办法
  (一)市以下政府采用直接投资(含通过各类投资机构)或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的各类财政性资金,建设《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暂行)》和《辽宁省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规定执行。
  (二)市政府投资范围。市政府投资主要用于中央和省政府投资并要求市配套项目、市属项目及跨县(市)区项目以及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支持加强政权设施、公益性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以及促进欠发达县(市)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等。
  (三)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工作要求
  1.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引入竞争机制,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评估论证。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由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
  2.建立重大项目专家评议和公示制度。完善和坚持科学的决策程序,市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须由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集体决策,必要时邀请专家对重大项目进行评议。及时将政府投资的主要方向、重点领域及重点项目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接受监督。
  3.规范政府投资程序和资金管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市本级预算内资金、各类专项建设资金、主权外债等。市政府投资按项目安排,可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转贷等方式。凡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市政府投资项目,须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投资额比较小或特殊项目可适当简化程序;采取补助、贷款贴息、转贷方式的项目一般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4.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管理。从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和提高投资效益出发,应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管理及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国家建设标准和有关规定,政府对违反建设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项目不予安排投资。加快推行“代建制”,对非经营性的政府投资项目,采取招标等方式择优选择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
  5.认真做好市本级年度预算内投资计划工作。市发改委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市政府确定的年度投资重点及市本级预算内投资总规模,编制市本级年度预算内投资框架计划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具体投资项目计划。
  6.建立市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制度。市发改委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确定的重点项目为基础,建立市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7.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本运作。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具有垄断性的项目实行特许经营,通过业主招标制度,开展公平竞争,保护公众利益。已经建成的政府投资项目,具备条件的,经批准可以依法转让产权或经营权,利用回收的资金滚动投资于社会公益等各类基础设施建设。

  四、加强宏观调控,提高投资效益
  (一)加强和完善投资宏观调控体系。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项目相关管理部门要按其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相互协作、有效运转,依法监督和宏观调控社会投资活动,优化投资结构及规模,提高投资效益。
  (二)增强服务意识,引导社会科学投资。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重点领域的发展建设规划,引导社会投资方向。建立投资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发布政府投资调控目标、政策、重点行业投资及发展趋势等信息,引导社会投资活动。建立科学的行业准入制度,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三)各级统计部门为政府投资统计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统计的监督职能作用。加强和改进统计与信息工作,改革和完善投资统计制度。在建立投资预警和防范体系的同时,加强对宏观经济和投资运行的监侧分析,为投资宏观调控提供科学依据。
  所有审批、核准及备案项目单位在开工前,须在当地政府统计部门办理统计登记手续,接受统计业务培训和指导,及时、准确完成规定的各项统计上报任务。

  五、加强和改进项目投资的管理与监督
  (一)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认真履行管理职能的同时,负责对全市投资项目进行指导与监督。
  (二)建立健全企业投资监管体系,通过稽查等方式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督,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不按规定履行相应核准或许可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消防、质量监督、银行监管、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工商管理、安全生产监管、人民防空等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管。凡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项目,一律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对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其及时改正并依法严肃处理。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加强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的监管,审计机关要依法对国有企业的投资进行审计监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严格对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各类投资中介服务机构要与政府部门脱钩,坚持诚信原则,加强自我约束,为投资者提供高质量、多样化的中介服务。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投资中介服务市场,强化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
  (四)依法监督管理。依法规范各类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投资主体公平、有序竞争。加强执法检查,培育和维护规范的建设市场秩序,建立有利于老工业基地振兴的投资环境、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
  本实施意见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与省以上文件规定不符之处,以省以上文件规定为准。本实施意见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锦州市人民政府
2006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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