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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乡县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县财政局《2006年金乡县县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金政办发[2006]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5-18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和《关于公布2006年济宁市市级政府采购目录的通知》(济财库[2006]1号文件精神,县财政局编制了《2006年金乡县县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必须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由部门填写《金乡县政府采购物品劳务申请表》委托县政府采购中心,按规定程序采购。 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部门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县财政局批准,可实行部门集中采购。任何单位不得通过化整为零、分解整体项目、增加采购批次等手段规避集中采购或未经审批擅自采购,如有违反,一经查实,按违反《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采购额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当委托有省财政厅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县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
三、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货物的服务项目,7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四、《2006年金乡县县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自发文之日实施。
金乡县人民政府
二00六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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