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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设立深圳与为会计师事务所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4-12 生效日期:2006-04-12
 

王茂生、左春玲:

  我局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规定,对你们报送的关于申请设立深圳与为会计师事务所的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现批复如下:

  一、准予设立深圳与为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为合伙制。

  二、深圳与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为王茂生(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440300580783)、(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440300301092)。

  三、深圳与为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为王茂生。

  四、深圳与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为:深圳市龙岗区布吉中海怡翠山庄39栋2-5C,邮政编码:518121。

  五、深圳与为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万元。

  六、深圳与为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范围是: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七、请你们持本批复文件,于6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登记手续,同时向我局报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逾期未办理的,本批复文件失效。

  八、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股东应当自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完工商登记手续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转入该会计师事务所的手续,在未办理完转入手续以前,不得在新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此复

深圳市其他机构
二○○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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