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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乡级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济政[2006]3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5-19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2003年—2005年的乡级财政体制,充分调动了各乡镇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乡镇经济得到了长足发展,财政收入大幅增长,各项支出均得到了较好保障,但也存在事权分配不合理,收入范围不够明确等问题。为进一步理顺市乡财政分配关系,促进市乡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发展,现就调整乡级财政管理体制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调动市乡两级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兼顾市、乡两级政府的利益分配,重新界定市、乡两级财政收支范围;合理确定乡镇定额上解(或补助)基数,确保乡村两级基层政权的正常运转,加速城乡一体化建设进程;缓解乡级财政困难,解决乡级政府债务,增强乡级政府的调控能力。

  二、原则要求
  (一)统一规范和稳定的原则。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定额上解(或补助),超收全留,自求平衡”的财政管理体制,统一收支范围,规范上解(或补助)基数,确保市乡两级既得利益。
  (二)财权与事权相结合原则。从有利于乡镇政权建设和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出发,将适合于乡镇管理的收支划归乡镇,调动乡镇政府当家理财的积极性。
  (三)统筹兼顾,适当向乡镇财政倾斜原则。合理分配市乡两级财力,按零基预算的办法,确定支出基数。明确财政支出顺序,按人员支出、社会保障费、日常办公经费、村级经费、必须的专款经费、消化债务、生产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等顺序安排,最大限度的照顾乡镇财政利益,保证乡村两级政权的正常运转。
  (四)实事求是的原则。考虑乡级经济发展的过去、现状和趋势,合理确定乡级收入基数。

  三、财政收支范围的划分
  (一)收入范围的划分
  打破现行按企业归属确定收入范围的办法,按照国家税收政策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实行分税制。把乡镇辖区范围内的各项财政收入分为中央级收入、省级收入、市级收入、乡级收入。
  1.中央级收入
  (1)增值税的75%部分;
  (2)消费税;
  (3)铁道运输、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全额及其他企业所得税的60%部分;
  (4)个人所得税的60%部分;
  (5)车辆购置税;
  (6)排污费收入的10%部分;
  (7)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的50%部分;
  (8)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的30%部分;
  2.省级收入
  (1)黄河小浪底水利水电总公司增值税地方25%部分;
  (2)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和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营业税;
  (3)省级重点企业、特殊行业、跨省经营和跨市经营企业(具体企业名单按济财[2004]11号文件执行)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40%部分;
  (4)排污费收入10%部分;
  (5)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入10%部分;
  (6)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10%部分;
  (7)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8%部分。
  3.市级收入
  (1)河南省地税局小浪底直属局征收的所有税收地方分成部分;
  (2)74户市级企业生产、经营、销售形成的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40%部分、个人所得税(含代扣税收)40%部分;
  (3)金融保险营业税;
  (4)建筑营业税60%部分;
  (5)交通运输业税收;
  (6)利息所得税40%部分;
  (7)城市维护建设税;
  (8)城镇土地使用税;
  (9)土地增值税;
  (10)房产税;
  (11)耕地占用税;
  (12)契税;
  (13)专项收入。包括排污费收入80%部分、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50%部分、教育费附加收入、公路运输管理费收入、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
  (14)政府性基金收入。包括养路费收入、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入的90%部分、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的90%部分、文化建设事业费、育林基金收入、水利基金收入、土地出让金、土地收益金、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70%部分;住房管理费收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的92%部分、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收入;
  (15)市国税局、地税局稽查的所有收入地方分成部分;
  (16)市直财政部门征收的国有资产经营收益,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其他收入和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委托征收的计生行政性收费、计生罚没收入。
  4.乡级收入
  (1)除上述74户以外的企业生产、经营、销售形成的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40%部分、个人所得税(含代扣税收)40%部分;
  (2)建筑营业税的40%部分;
  (3)资源税;
  (4)印花税;
  (5)车船使用和牌照税;
  (6)农业特产税;
  (7)乡镇财政部门征收的国有资产经营收益,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其他收入。
  5.体制运行期间新增企业的收入划分
  (1)凡74户市级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新建子公司、新建分公司、易地办厂、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仍归市级收入。其中,有乡镇(或乡镇企业)参股的,由市财政每年年底按所占股份专项结算补助。
  (2)市政府或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主党派机关等新引进的外来投资企业或国家控股企业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均为市级收入。
  (3)两个工业区内的企业税收,凡由两个工业区管委会引进的企业所有税收地方分成部分均为市级收入。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引进驻工业区企业的税收地方分成部分全部为乡级收入。两个工业区内的税收统一归并一个国税或地税部门征收。
  (4)属乡镇引进的济源境外的建在两个工业区之外的外来企业,其税收归所在地税务部门征收,并按引资乡镇和所在地乡镇7:3的比例分别入库。
  (5)乡镇的税收仍按乡镇辖区范围确定收入范围,对跨区域、有争议的收入参照省政府对省辖市体制调整的原则划归市级收入。
  (6)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和招商引资奖励政策,由受益财政负担或按受益比例负担。
  (二)支出范围的划分
  调整市乡支出范围,在现有市乡支出范围的基础上,将原由乡镇负担的村级经费列支的五保户供养经费、农村合作医疗等支出调整为市级支出范围。将乡镇基层政权正常运转所需的行政支出及农业、文化、村镇建设发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乡镇社会事业发展支出,乡对行政村的经费补助支出,农村社会保障支出等列为乡镇支出范围。

  四、财政收支基数的核定
  (一)收入基数
  收入基数按上述口径确定的2004年、2005年两年乡级收入平均数核定。包括:乡级收入中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含建筑营业税40%部分),企业所得税40%部分,个人所得税40%部分,资源税,印花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农业特产税60%部分,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增值税税收返还基数,企业所得税税收返还基数。
  (二)支出基数
  按“零基预算”的办法核定支出基数。
  1.个人部分支出基数
  (1)乡镇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工资按机构改革后市编办核定的编制数、2005年12月份工资额核定。
  (2)乡镇原水利系统、焦作聘干人员按市编办提供的人数,2005年12月的实际工资额核定。
  (3)乡镇全额供给的离退休人员按2005年12月份的人数和工资全额核定。
  (4)卫生院差供在职和离退休人员经费按2003—2005年体制核定的基数核定。
  (5)政府机关遗属补助按现实有人数、标准核定。
  (6)工会经费按机构改革后行政、全供事业单位财政供给人员工资总额的2%核定。
  (7)职工福利费按机构改革后行政、全供事业单位财政供给人员基本工资额的2.5%核定。
  (8)干部职工教育经费按机构改革后行政、全供事业单位财政供给人员基本工资额的1.5%核定。
  (9)住房公积金按机构改革后行政、全供事业单位财政供给人员工资总额的5%核定。
  (10)社会保险缴费。医疗保险费按机构改革后行政、全供事业单位财政供给人员工资总额的6.5%核定;失业保险金按机构改革后全供事业单位财政供给人员工资总额的2%核定。
  (11)离退休人员特需经费、管理费,按《济源市老干部局、济源市人事局、济源市财政局关于提高离退休干部特需经费管理费及其他事项的通知》(济老[1995]7号)、《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人事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调整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标准的通知》(豫人[2000]60号)要求,全供行政、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特需经费按年人均500元核定;全供行政、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费按年人均150元核定。
  (12)取暖费按年人均30元核定。
  (13)农村现役义务兵家属优待经费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部队建设做好拥军优属工作的若干规定》(豫政[1995]10号)的文件精神,每户按2005年本乡镇人均纯收入的70%核定。
  (14)在乡烈属、革命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等优待经费按《关于加强统筹优待款管理使用和提高优待标准的通知》(济政[1996]1号)的文件精神,在乡烈属优待标准按2005年本乡镇人均纯收入的25%供给,革命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带病退伍军人优待标准按2004年本乡镇人均纯收入的15%核定。
  (15)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经费按《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民政局济源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济政[2005]23号)第十二条规定“山区五乡镇(含邵原、王屋、下冶、大峪、坡头)由乡镇财政负担30%,市财政负担70%,其余乡、镇由乡财政和市财政各负担50%”的有关规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经费按各乡镇、街道办事处2005年应负担的保障资金数额核定;四个街道办事处按《济源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保障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16)离休干部医药费按中共济源市委老干部工作委员会会议纪要[2005]1号的有关规定,离休干部医疗统筹金按乡镇供养离休人员年人均1万元核定。
  2.公用经费支出基数
  (1)在职人员公用经费按机构改革后编制内在职全供行政、事业单位年人均10000元核定。
  (2)全供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报刊征订费、老干部活动费等公用经费按年人均1000元核定。
  (3)车辆交通等费用以核定的车辆供给编制数,参照《关于编制2006年市级部门预算的通知》(济财预[2005]1094号),按略高于市级定额标准,山区五乡镇按年车均3.5万元、其余乡镇按年车均3万元核定。
  3.专项业务费
  (1)人大代表活动经费按《关于各级人大代表活动经费标准及其管理使用的通知》(豫人常办[2005]74号)的有关规定,乡级人大代表活动经费按每人每年800元核定。
  (2)农民人均纯收入调查经费按济源市农调队《关于开展乡镇农村住户抽样调查的报告》的有关规定,按每乡镇每年8000元核定。
  (3)乡村道路维护经费和维护人员工资按各乡镇辖区内2005年乡村道路里程,每公里每月130元核定。
  (4)计划生育事业费按各乡镇辖区人口、2005年的人均经费标准核定。
  (5)畜牧业项目经费。①重大动物疫情储备金按《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应急预案的通知》(济政办[2003]59号)的规定,十二个乡镇重大动物疫情储备金按每乡镇5万元、每个办事处按3万元核定。②防疫经费(含禽流感疫苗、口蹄疫疫苗、消毒药、疫情普查等)按2005年各乡镇猪、鸡、牛、羊存栏为基数,按国家规定常规防疫疫苗价格核定。③实用技术推广经费(含疫病防治、饲养管理、标准化生产、奶牛人工授精等10项)十二个乡镇按每乡镇2万元核定,每个办事处按4000元核定。④乡镇防疫人员报酬补助(含摩托车燃修费、通讯话费、防疫工作服等)按每人每月600元补助。
  (6)救灾经费按山区五乡镇每乡镇10万元,平原乡镇每乡镇5万元核定,四个街道办事处不安排救灾经费。
  (7)乡镇治安巡逻队经费按政府[2004]8号会议纪要的规定,每乡镇、街道办事处补助2万元。
  (8)中小学义务教育经费按核定的乡镇收入基数中一般预算收入的3%核定。
  (9)招商引资经费按每乡镇、街道办事处20万元核定。
  (10)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稳定经费按每乡镇、街道办事处5万元核定。
  (11)创建、环卫经费按每乡镇、街道办事处30万元核定。
  (12)经济(含企业) 发展奖励资金按每乡镇、街道办事处10万元核定。
  (13)社区经费按每街道办事处10万元核定。
  (14)乡镇敬老院(老年活动中心)补助按每乡镇、街道办事处3万元核定。
  (15)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按农业税改革时应征数额核定。
  (三)定额上解(或定额补助)基数
  乡镇收支基数核定后,收入大于支出的定额上解;支出大于收入的定额补助。
  (四)其他事宜
  1.村级经费补助不列入支出基数,由市财政每年对乡镇专项结算,直接拨入各乡镇的村级经费专户。
  2.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城乡一体化和小城镇建设的要求,市财政每年安排800万元的资金,专项补助各乡镇。
  3.乡镇编外人员,按市委、市政府对编外人员的分流方案,所需经费作为专项结算补助,不列入支出基数。
  4.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个人专项经费、生均公用经费、遗属补助、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等由市财政按每年预算要求安排,作为市级支出。
  5.农业结构调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等涉农、惠农支出由市财政按要求安排预算,作为市级支出或专项补助各乡镇。
  6.乡镇债务偿还、农村公共设施建设、煤矿及非煤矿山治理安全投入费用、计划外民师补偿费用、派出机构经费、预备费、死亡人员的丧葬费、退休人员的安家费等未尽事宜在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和超收财力中解决。
  7.适应“乡财市管”要求,各乡镇要加强支出预算管理,严格按照《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级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意见》(济政[2006]12号)执行。
  8.该体制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济源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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