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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长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吉发改收管联字[2006]35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4-14 | 生效日期:2016-12-11 |
长春市人民政府:
省政府转来《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核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请示》(长府[2005)112号)收悉。根据原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整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吉省价经字[2003]25号)两年来的运行情况,考虑长春市作为省会城市,在吉林省经济建设中处于领跑地位,建设速度较快,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缺口较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与邻省沈阳、哈尔滨相比偏低的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长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重新核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内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内容主要包括城市供水设施、排水设施、环卫设施、公交设施、消防设施和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等配套费。
二、征收范围
凡在长春市(不含双阳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及扩建、改建的新增面积部分或原属于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用途的,均按建筑面积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征收标准
长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征收,住宅每平方米9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110元。其中:供水设施配套费10元,消防设施配套费5元。
四、征收办法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长春市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统一征收。由于长春市近年来需要改造的城市供水管网较多,并且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每年供水设施建设还需要大量资金投入,因此,供水设施配套费可由市政府指定负责供水设施建设的部门自行收取,专项用于城市供水管网建设和改造。
五、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
长春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控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范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制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具体减免办法,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的审批程序,提高收缴率。
六、征收和使用
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要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同级国库,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本通知自二00六年五月一日起执行,有效期至二00八年底。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财政厅
2006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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