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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监察局关于印发《2006年度开展整治“四乱”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洪价检字[2006]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3-31 | 生效日期:2006-03-31 |
各县、区物价局(发改委)、财政局、监察局:
按照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建设高效责任政府,塑造诚信创业南昌”活动的工作意见》(洪发[2006]15号)下达的工作任务和目标要求,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加大整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集资力度,巩固我市经济快速、协调、持续发展的良好势头。我们制定了《2006年度开展整治“四乱”工作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昌市其他机构
二00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2006年度开展整治“四乱”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加大整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集资力度,巩固南昌经济快速、协调、持续发展的良好势头,按照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建设高效责任政府,塑造诚信创业南昌”活动的工作意见》(洪发[2006]15号)下达的工作任务和目的要求,经研究决定,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市委八届十次全会精神,结合今年起开展的“建设高效责任政府,塑造诚信创业南昌”活动,从解决人民群众和企业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入手,以整治乱收费为切入点,大力整治“四乱”的突出问题,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二、整治的组织实施
今年的整治工作,由市物价局会同财政局、监察局联合部署,具体整治工作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按各自职能分别组织实施。
成立整治“四乱”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物价局局长吴晨担任,副组长由市财政局副局长曾林林、市监察局副局长陈辉林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物价检查所副所长李岩荣担任,副主任由市财政局非税处副处长王德群担任,工作人员从市物价局抽调。领导小组负责整治“四乱”的工作部署和组织协调工作,办公室负责对领导小组部署的整治“四乱”工作进行贯彻落实,以及文件、资料的收集、汇总等具体工作。
价格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及对各种乱收费的检查和处理;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对各种乱罚款、乱摊派、乱集资的检查和处理;监察部门主要是针对检查发现的严重的违纪问题,依法追究有关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集资单位领导、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三、整治的内容和范围
(一)整治乱收费的内容和范围:
1、继续清理收费项目,凡是未依法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2、对群众反映较强烈的乱收费部门、单位进行重点抽查。查是否申办《收费许可证》;是否办理《财政票据购领证》;是否按《收费许可证》目录收费;是否向社会公示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是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有关规定;是否按规范要求使用收费票据。
3、对涉农、涉企、医药、教育、电力、人力资源管理、中介服务、房地产等部门、单位的价格收费进行重点检查。
(二)整治乱罚款、乱摊派、乱集资的内容和范围:
1、各执法部门或单位(以下简称各执法单位)是否根据新出台和现行的各项法律法规,在治理乱罚款的工作中,制定了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罚款的规范程序和处罚的具体标准;是否制定了对多罚、少罚和不罚行为给予纠正的有效措施,有效防止乱罚款行为的发生。
2、各执法单位在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中,是否进一步健全了各项罚缴分离制度。各项罚款、暂扣款是否及时缴交财政;对应退还和转罚没的暂扣款是否及时办理;收缴的各类没收物品,是否按照《南昌市没收物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7号)的规定办理。
3、各执法单位是否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规范使用财政罚没票据,是否有效加强罚款、暂扣款、扣押物品、没收物品票据的管理。
4、是否有乱摊派、乱集资的行为。
5、整治的范围主要是各执法单位。
四、整治的方式
整治“四乱”按照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工作的总体要求,分别采取不同的方式:
1、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
2、下查一级与同级检查相结合;
3、专项检查与常规检查相结合;
4、专项检查与清理规范相结合;
5、专项检查与调查研究相结合;
6、事前告知与事后整改相结合;
7、查处案件与完善制度相结合;
五、整治工作安排及重点
(一)整治乱收费工作从4月1日开始,至12月31日止,分7个时段对7类价格收费进行检查。
1、4月1日至4月30日止,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专项检查。按照国家和省发改委的统一部署,重点检查化肥、农药、农水、农电等农资销售价格,粮食、烟叶等农产品收购价格,农村建房、殡葬、教育和村委会收费,以及国家公布取消的、免收或减低收费标准的涉农收费政策落实情况。结合化肥价格调控机制改革,探索长效监管模式;结合推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试点,加强对定点医疗单位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结合涉农价格改革方案出台,加强对执行情况的跟踪检查。
2、5月8日至5月31日止,开展涉企重点检查。按照国家和省发改委的统一部署,围绕优化发展环境,减轻企业负担的要求,在全市开展涉企收费重点检查,包括土地、建设、劳动、人事等部门向企业收费的情况。
3、6月1日至7月31日止,开展医药价格重点检查。按照国家和省发改委的统一部署,着力查处药品价格、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和收费、医疗服务价格、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价格等方面的乱加价、乱收费,以及开展对民办医疗机构收费情况的检查。
4、8月1日至8月31日止,开展电力价格重点检查。按照国家和省发改委的统一部署,主要检查违反国家规定提高销售电价、降低或变相降低上网电价、不执行国家取消超发电价政策的行为。
5、9月1日至10月31日止,开展教育收费重点检查。按照国家和省发改委的统一部署,着重检查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下属单位、部分市属高、中等学校、重点中小学“一费制”收费政策的执行情况以及民办教育收费情况。
6、11月1日至11月30日止,开展人力资源管理收费重点检查。按照国家和省发改委的统一部署,重点检查人力资源管理、培训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特别是多收费少服务、只收费不服务以及违反规定乱办班收取高额费用的行为。
7、12月1日至12月31日止,结合我市群众和企业反映的热点问题,县(区)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自主选择开展检查卫生防疫、中介服务、房地产价格(物业管理)、行政事业性户外广告审批收费的情况。
以上检查时间安排如遇国家和省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二)整治乱罚款、乱摊派、乱集资工作分二个阶段进行。
1、从4月初到6月底,为自查自纠阶段。各执法单位的主要领导对自查自纠工作要高度重视,认真地进行自查。各单位的自查情况要写出自查报告,报整治四乱办公室(设市物价局)。凡在自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必须认真自纠,加以整改。各执法单位应根据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2、从7月初到年底,为重点检查阶段。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市财政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对以下方面进行重点检查和整治:
(1)各执法单位的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2)各执法单位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情况。
(3)各执法单位使用票据是否规范,罚款及没收物品上缴国库及财政是否及时。
(4)对有群众举报、社会反映较大的部门或单位及罚款和没收物品较多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六、整治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落实工作责任。整治“四乱”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建设高效责任政府的具体体现,各有关部门要站在执政为民的高度,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建立责任制,明确目标要求,责任到人,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取得成效,圆满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给我们的工作任务。
(二)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在整治“四乱”过程中,各部门要做到既有工作分工,又有统一协调,保证整治“四乱”工作扎扎实实,有条不紊地进行。
(三)规范办案程序,严格依法行政。各级价格、财政、监察部门要严格各自办案程序,落实检查工作制度。要在职责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开展整治工作。要敢于碰硬,对屡禁不止、屡查屡犯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集资行为,特别是情节恶劣、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不仅在经济上依法严处,还要追究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以震慑“四乱”行为。各单位、各县区查办的典型案件要及时向整治办公室报告。
(四)各县区物价局(发改委)、财政局、监察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参照市里的统一部署和安排,认真组织好、开展好整治“四乱”的工作,务求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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