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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吉发改收管联字[2006]35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4-14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市(州)、县(市)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局:
  原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整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吉省价经字[2003]25号)试行期已满,根据两年来的运行情况,并征求各地意见,现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8年底前,各地(不含长春市,含双阳区),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仍按照原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整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吉省价经字[2003]25号)规定执行。

  二、长春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有关问题另行规定。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财政厅
2006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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