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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有奖活动意见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市府办发[2006]2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3-30 生效日期:2006-04-01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有奖活动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六盘水市政府
二00六年三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有奖活动的意见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2006年3月24日)

  2004年以来,我市发票有奖活动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各县、特区、区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以及发票有奖活动各成员单位的大力支持配合下,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发票有奖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市府办发〔2003〕175号),通过全市财税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和广大纳税人和消费者的积极参与,广大纳税人依法用票和消费者依法索票的意识普遍提高,有效防止了偷逃税行为的发生,减少了税收的流失,保障了税收收入,为促进全市税收收入任务的超额完成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005年,由于取消了发票“抽奖”活动,加之其他原因,全市发票用票量、发票违法行为举报、消费者索票积极性和税收增量均有不同程度的减少或降低。发票有奖活动受到一定影响。
  针对发票有奖活动开展两年来存在的问题,为使发票有奖活动深入、持久、有效地开展下去,规范发票管理,净化用票环境,整顿规范税收秩序,减少税收流失,保护消费者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增加财税收入,构建良好的税收法制环境和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对进一步加强发票有奖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2006年4月1日起,恢复发票有奖活动的“抽奖”奖项,使广大消费者有“二次”中奖的机会,并对原来的奖项设置进行修订,完善刮奖办法,提高消费者主动索要发票的积极性。

  二、刮奖布奖方案和“抽奖”相关事宜及奖项设置  (一)刮奖布奖方案。原全市国税系统每期(100万份)有奖发票布奖55703个、奖金总额40万元;原全市地税系统每期(100万份)有奖发票布奖70602个、奖金总额40万元。恢复“抽奖”奖项后,分别从原每期刮奖奖金中调出10万元用于“抽奖”奖金,即从2006版第五期有奖发票布奖开始,全市国税系统和全市地税系统每期发票各布奖104600个,奖金总额分别为30万元。具体布奖方案(国税系统和地税系统相同)如下:
  一等奖100个(50元/个),每10000份发票有1个一等奖;
  二等奖2000个(10元/个),每500份发票有1个二等奖;
  三等奖10000个(5元/个),每100份发票有1个三等奖;
  四等奖40000个(3元/个),每25份发票有1个四等奖;
  五等奖52500个(2元/个),每19份发票有1个五等奖。
  各奖项在每期印制的发票中均匀设奖,中奖率为10.46%。
  (二)“抽奖”相关事宜。每季度开展1期“抽奖”活动,全年共4期。每期“抽奖”原则在1月、4月、7月、10月上旬进行。“抽奖”具体时间和地点提前在《凉都晚报》等有关媒体上通告。“抽奖”办法见附件。
  “抽奖”奖项设置。全市国税系统和全市地税系统每期“抽奖”总奖项各为438个,不分发票票面金额大小,分为五个等级,奖金总额分别为30万元。按抽出的发票代码、号码兑奖。
  特等奖1名,奖普通型桑塔那轿车1辆(约8万元);
  一等奖2名,奖奇瑞QQ车1辆(约3万元);
  二等奖5名,奖金1万元;
  三等奖30名,奖金1000元;
  四等奖400名,奖金200元。

  三、加大对经营业户使用发票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和对发票有奖活动举报案件的查处力度。按照“管好用票大户,盯牢用票中户,看好用票小户”的原则,采取各种措施督促经营业户依法主动向消费者开具发票。凡在我市范围内开假发票和“大头小尾”发票,使用白条、收据和其他单据,拒开发票以及其他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要从严处罚,每次罚款不低于400元。加大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生产经营购领使用免税有奖发票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其按规定领、用、存有奖发票,对未按照规定领、用、存发票的,要从严处罚,每次罚款不少于400元。

  四、加大对发票有奖活动举报案件查处力度的同时,切实对举报人兑现奖励。消费者本人及其他知情人均可以对在我市范围内开假发票和“大头小尾”发票,使用白条、收据和其他单据,拒开发票以及其他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等行为进行举报,经查实后举报人可获举报奖,税务机关要及时对举报人兑现奖励,每次奖励不低于300元。对违反规定不及时查处举报,包庇纳税人,刁难举报人、兑奖人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五、经费问题。市、县(特区、区)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开展发票有奖活动的工作支出,实行分级负担。奖金支出,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分别提供每期奖金兑现情况,由市、县(特区、区)财政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分级承担。

  六、进一步加大发票有奖活动的宣传力度。税务机关要结合“税收宣传月”活动认真制定发票有奖活动宣传方案,切实作好宣传工作。各县(区、特区)、乡(镇、街道)要结合实际作好相应安排;各部门、各单位要大力支持和配合税务机关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学生、职工的宣传,组织对发票有奖活动有关办法和文件进行学习,把宣传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增强他们带头纳税的意识和切实带头纳税;社区(村委会)要采取多种方式对居民(农民)开展发票有奖活动的宣传。要结合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提高全市市民参与发票有奖活动的认识和积极性,在全社会营造“诚信纳税光荣”的良好氛围。

  七、组织领导  因人员工作变动,对市发票有奖活动工作领导小组作相应调整:
  组  长:黄 金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 杨国彦  市政府副秘书长
  谢朝碧  市财政局局长
  何大状  市国税局局长
  张社贵  市地税局局长
  成  员:袁国中  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
  梅建南  市经贸委总经济师
  陈际生  市公安局副局长
  胡帮军  市工商局局长
  彭若平  市教育局副局长
  潘顺华  市物价局局长
  刘 丽  市城管局局长
  李世雄  市商务局局长
  陶兴锐  市总商会会长
  领导小组分别下设办公室于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办公室主任由何大状、张社贵兼任。各县、特区、区政府要相应调整领导小组,加强本县(特区、区)发票有奖活动的组织领导。对发票有奖活动重视不够、开展不力、无明显成效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八、各县、特区、区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可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附件:
六盘水市发票有奖活动抽奖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发票管理,规范用票行为,提高消费者依法索取发票的意识,促进以票管税、公平税负,保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2006年4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恢复有奖发票“抽奖”活动。

  第三条 凡在六盘水市境内依法取得以下发票,均可参加“抽奖”。
  (一)国税参加“抽奖”的发票为:2005版以后的六盘水市货物销售发票(商业)。
  (二)地税参加“抽奖”的发票为2005版以后的:
  1、贵州省服务业统一发票;
  2、贵州省服务业定额发票;
  3、贵州省搬运装卸统一发票;
  4、贵州省建筑安装统一发票;
  5、贵州省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
  6、贵州省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
  7、贵州省医疗卫生住院(门诊)统一发票。

  第四条 六盘水市发票有奖“抽奖”活动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每季度开展1期“抽奖”活动,全年共4期。每期“抽奖”原则在1月、4月、7月、10月上旬进行。 “抽奖”具体时间和地点提前在《凉都晚报》等有关媒体上通告。

  第六条 “抽奖”活动由公证机关全程公证,并请有关部门和消费者代表参加。

  第七条 参加“抽奖”的发票,票面各项填开的内容应完整、准确、清晰,业户加盖的发票专用章戳记完整、 清晰,其名称和经营地址与经营户悬挂的税务登记证内容一致。如发票内容填写有误、加盖业户发票专用章戳记不清晰,消费者应要求经营者补填、补盖或重开,经营者拒绝的,消费者应向国税、地税机关举报,由国税、地税机关责令经营业户按规定补填、补盖或重开。否则,该发票不能参与“抽奖”。

  第八条 消费者取得的发票必须经过0858―12366电话语音提示系统进行录入确认后方能参加“抽奖”。

  第九条 每期发票的查询登记截止日期原则为“季末”最后一天的18时整。

  第十条 已参加过“抽奖”的发票不能参加“抽奖”。

  第十一条 “抽奖”按四等奖、三等奖、二等奖、一等奖、特等奖的顺序进行。

  第十二条 中奖号码在《凉都晚报》上通告。消费者也可通过0858―12366电话语音提示系统进行中奖号码查询。

  第十三条 中奖人兑奖必须持发票原件、有效身份证件自中奖号码登报之日起30日内到指定的税务机关办理兑奖事宜,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中特等奖、一等奖的到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兑奖;中二等奖(含)以下的到取得发票所在地的县级国税、地税机关兑奖。兑奖可以举行仪式。

  第十四条 中奖人所持的发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兑奖:
  (一)假发票;
  (二)票面内容填写不真实、不完整、不规范的;
  (三)票面经过涂改的;
  (四)票面破损严重,填写内容难以辩认的;
  (五)票面未加盖经营业户发票专用章的;
  (六)系已申明作废的发票;
  (七)其他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经税务机关认定不予兑奖的情形。

  第十五条 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发票“抽奖”活动个人中奖所得按税法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原发票“抽奖”办法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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