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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数据信息综合利用实现财税部门基础信息共享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沪国税征[2006]14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6-03-29 生效日期:2006-03-29
 

 为切实加强本市财税部门数据信息的综合利用,实现财税部门基础信息的共享,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先易后难、突破重点”的原则,经局领导同意,现就实现财政、税务部门基础信息共享问题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纳税人基础信息
  (一)共享内容
  主要是各区县纳税人税务登记基础信息,包括:税务登记号、纳税人名称、注册地址、注册地址电话、注册地址邮编、经营地址、经营地址邮编、经营地址电话、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国民经济行业、注册类型、登记类型、状态、税务登记开业日期。
  (二)实现方式
  由市局信息技术处于季后15日内,将相关信息数据按行业排序,存为文本文件打包后发送至各区县财政局。

  二、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信息
  (一)共享内容
  可共享的内容为CTAIS系统中各单位采集、录入的财务会计报表信息。
  (二)实现方式
  由市局信息技术部门负责在CATIS系统中分别汇总各区县分局采集的纳税人月度财务会计报表信息,并于申报次月的15日内向各区县财政局打包传输隔月的信息。

  三、部分纳税人的税收收入信息
  财政部门需要税务部门提供部分纳税人税收收入信息的,由相关区县财政局提出具体需求,经区县税务局分管局领导审核批准后,信息部门按实提供。

  四、纳税人财务会计年报信息
  (一)在目前财政部下发的年报采集软件与CTAIS不能实现链接的情况下,对各区县税务局通过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已采集的纳税人年度财务会计报表信息,由各区县税务局于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提供给相关财政部门。
  (二)待年报采集软件与CTAIS完成对接后,由税务部门采集的纳税人年报信息在财税部门间全面实现共享。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06年3月29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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