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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城市公共客运价格与成品油价格实行联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湘价消[2006]6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5-17 | 生效日期:2006-05-17 |
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建设局、城管局、公用事业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完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和有关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6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完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6]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城市公共客运价格与成品油价格实行联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对城市公共客运价格的影响
国务院决定进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配套改革是促进建设节约型社会和国民经济持续高效发展的重大举措,必须切实贯彻落实。在目前,城市公共交通主要燃料依靠成品油的情况下,各地必须按照以公共汽车为主体,出租汽车为补充原则,高度重视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对城市公共客运价格的影响,采取得力措施,吸纳化解不利因素,在保持城市公共客运价格基本稳定的基础上,确保城市公共交通的正常营运,方便居民群众出行。
二、建立城市公共客运价格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
(一)保持城市公交票价的基本稳定。城市公交车因成品油价格的调整而增加的支出已由国家财政实行补贴,不得因此提高公交票价,不得向乘客收取燃油附加费,不准擅自停开部分营运线路和减少出车数量和出车频率。
(二)采取有效措施,消化城市出租汽车燃油费用的增支影响。
1、收取燃油附加费。
现阶段采取国家部分临时性财政补贴与价外加收燃油附加费相结合的方式,保持出租汽车司机收入的相对稳定。具体方式是:国家财政对出租汽车司机实行部分燃油费用临时补贴后,再根据成品油价格上涨情况,对搭载出租汽车乘客收取燃油附加费。具体征收标准为:以省物价局核定的2006年3月25日最高零售价格为基准,当93#汽油最高零售价格每升提价不足0.50元时,出租汽车司机因油价上涨增支部分,由市、县人民政府通过降低过高的出租车经营企业的管理费(承包费)或由政府实行财政补贴后,还不能消化时,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是否按实际差额收取燃油附加费;每升提价金额达到0.5-1.19元时,载客每车次向乘客加收燃油附加费0.5元;每升提价金额达到1.20-1.89元时,载客每车次向乘客加收燃油附加费1.0元;每升提价金额达到1.90-2.59元时,载客每车次向乘客加收燃油附加费1.50元;每升提价金额达到2.60-3.29元时,载客每车次向乘客加收燃油附加费2.00元。依此类推。当燃油价格回落时,燃油附加费相应降低。
2、适时调整运价。
当载客每车次收取的燃油附加费标准超过本城市出租汽车起步价时,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对出租汽车的运价水平和计价结构进行调整,包括适当调整起步价、单位里程价、起步里程、返程空驶等候延时,特殊时段运价等,同时取消燃油附加费的收取。
三、确保出租车行业稳定
(一)改善出租汽车运营环境。要清理针对出租汽车不合理的限时、禁行、禁停、禁止上下客等做法,取消对出租车的歧视性政策。出租汽车在机场、车站、码头、饭店、宾馆、商店、文化娱乐中心等公共场所不得限制正常停靠,也不得收取各种形式驻点营运费、管理费等。对根据乘客需要,往返于本地与外地之间跨越区域合法营运的出租汽车,任何部门不得随意进行罚款和扣车。对出租汽车司机的交通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理,注意采取批评教育与处罚结合的方式进行纠正,在处罚时不得附加收取公告费、登报费、拖车费、学习资料费、培训费等。打击非法运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制度,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二)减轻从业人员负担。要清理涉及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不合法的收费,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不得向出租汽车收取运输管理费、客运管理费、治安费、特殊行业审验费、机动车辆排污费、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等业已取消或免收的收费项目,对出租汽车暂停征收公路客运附加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对出租汽车进行无法律、法规依据的综合性能、二级维护、尾气、噪音等检验、检测并收费。对出租汽车计价器检定收费一年不得超过一次。不得强制要求出租汽车司机参加各类协会或培训及购买各类指定产品并收取各种费用。
(三)保障司机合法权益。出租汽车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降低过高的承包费、管理费。坚决制止企业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和“高额承包”等方式向司机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企业代征代缴的各项税费,必须向司机出具明细表和合法凭证,不得随意增加税费项目和擅自提高税费标准。要依法规范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的劳动关系,切实保障司机的合法权益。
(四)严格控制出租汽车数量。切实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管理,依据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合理配置出租汽车的运力运量。各市、州一律不得出台新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租政策。近期,暂停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审批。对出租汽车经营权到期要求续牌的城市,要采取以服务质量为主要条件的经营权招投标方式,并把出租汽车车型选择一并列入招投标范围。
四、强化市场监管
各市、州、县财政主管部门从现在起要按照省政府要求,会同价格、税务、建设等相关部门对涉及城市出租汽车所有税费进行清理,凡是不属于国家和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下文规定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不得收取。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出租汽车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收费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建设厅
二00六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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