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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合财综[2006]9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4-14 | 生效日期:2006-04-14 |
市教育局、工商局、地税局、卫生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区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6]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财政局、物价局将于近期公布具体免收的收费项目,各县区人民政府及财政、物价部门也应通过当地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便于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优惠政策;同时,各县区财政、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有关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落实。
二、市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要督促本系统内有关收费单位认真落实各项收费优惠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三、各县区财政、物价部门应于2006年5月25日前将本地贯彻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财政局、物价局。
合肥市其他机构
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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