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06年度邢台市南水北调干线工程基金标准和征收任务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办字[2006]2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4-11 | 生效日期:2006-01-01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一、为确保完成基金征收任务,各县(市)可对当地水资源费标准和供水价格,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相应调整。目前尚未开征水资源费的按基金标准开征。
二、按照省有关规定,基金由水源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因此,我市的基金由市水务局和各县(市)水务局负责征收。 (一)邢台市区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由市水务局负责征收,如果因取水量达不到等原因完不成基金征收任务,其缺口部分由现行水资源费补充。邢台矿业集团所辖山区四县(市)矿井疏干水的基金,按排水量统一由市水务局负责征收,征收标准为0.70元/m3。各矿排水量以实际水平衡测试结果为准。
(二)县(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由县(市)水务局负责征收。如果完不成基金征收任务,其缺口部分由各县(市)现行水资源费补充,将水资源费全部划入基金后仍不能满足的,由各县(市)政府承担。
三、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基金。各级财政、发展改革、价格、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向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工作小组报告一次征收情况;市基金工作小组每半年向市政府汇报一次征收情况。
五、以上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1、2005-2006年度邢台市南水北调干渠工程基金征收标准(略)
2、2006年度邢台市南水北调干渠工程基金征收任务(略)
邢台市政府
二○○六年四月十一日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