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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200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锡劳社险[2006]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3-30 | 生效日期:2005-07-01 |
各市(县)、锡山区、惠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各委、办、区、局、资产经营公司(集团)、各直属单位:
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0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苏劳社险[2006]3号、苏财社[2006]19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现将我市200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范围和对象为: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调整基本养老保险规定金和定期生活费、于2005年6月30日前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退养的人员。
二、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不含参加原郊区养老统筹的人员)按下列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或定期生活费:
1、退休人员(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25元,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35元,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增加 15元。
2、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或定期生活费(表格略)
3、2005年6月30日前年满70周岁(按照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的退休人员,按上述1、2两项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仍低于905元的,每月再增发20元,但增发后的基本养老金不得超过905元。
三、市本级街道集体企业退养人员每人每月增加 58元。
四、市本级参加原郊区养老统筹的人员,调整办法如下:
1、2003年6月底前退休(职)的原大集体(含原郊区街道集体)人员和2003年7月1日到2005年6月底前退休(职)的人员,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定期生活费)。
2、2003年6月底前到龄享受保养金的征地计划内长期临时工,保养金标准调整为每月476元。
3、2003年6月底前退休的原小集体人员,养老金标准调整为每月387元。
五、新区征地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含2004年7月1日后到达退休年龄、领取保养金的城镇劳动合同制职工)保养金标准调整为每月476元;务工人员保养金标准调整为每月392元。
六、本次调整从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七、调整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八、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尽快组织实施,并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要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足额征收,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无锡市财政局
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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