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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印发《转送交办重要信访举报事项的规定》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审办办发[2006]52号 发文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
  发文日期:2006-04-12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信访条例,进一步做好信访举报工作,现将办公厅制定的《关于转送交办重要信访举报事项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转送交办重要信访举报事项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的要求,为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举报工作格局,特结合审计署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应当转送、交办的重要信访举报事项(一)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要求我署办理或协助办理的事项;(二)国家信访局、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等有关部门要求我署办理的事项;(三)审计署、办公厅领导有批示,要求有关单位办理的事项;(四)在审计法规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和署当年统一组织审计项目计划、授权地方审计项目计划范围内,依法应当由审计机关处理的事项;(五)比较重要的建议、批评、揭发、检举、控告等事项;
  (六)有关政策、法规或疑难问题咨询的解释答复;(七)其他属于审计机关职责范围内的重要事项。

  二、转送、交办重要信访举报事项的方式(一)审计署领导阅批群众来信来访的形式;(二)办公厅交办函的形式;(三)《举报中心接受群众来信来访登记报批卡》的形式;(四)《举报中心电信件转送处理单》的形式。

  三、需要有关单位协助和配合做工作的群众来访(一)群众集体来访;(二)涉及某个职能部门或专项审计业务的群众来访;(三)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群众来访;(四)情况紧急、问题复杂、政策性强、需要慎重研究处理的群众来访;(五)应该解决而久拖不决的群众来访;(六)情况特殊、时间跨度长、处理难度大的上访老户和无理缠访的老户;(七)影响社会安定和机关正常办公秩序的群众来访。
  上述需要有关单位配合做工作的群众来访,办公厅将适时直接联系协调有关单位或署突发事件指挥部办公室,有关单位应及时指派人员到场协助处理。

  四、转送、交办重要信访举报事项的要求(一)建立责任制。各单位要重视对群众信访举报事项的处理工作,要建立信访举报工作领导责任制,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切实做到组织到位、措施到位、解决问题到位。对于重大信访举报案件,实行领导包案责任制。绝不允许置之不理,更不允许违犯规定将群众信访举报材料转交当事人处理。
  (二)注意办理时限。有关单位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举报事项后,应在15日内告知署名举报人是否受理;并通过填写《审计署举报电信件转送处理单回执》和专题报告的方式向署反馈。
  凡署领导批示或办公厅函请有关单位调查处理并报结果的信访举报事项,承办单位应在60日内,最长不超过90日查结上报。不能按期结案报告结果的应提前电话或书面说明原因。
  (三)加强联系沟通。各单位对转送、交办的群众来信来访要认真研究,及时处理。如有异议,要及时与举报中心沟通、协商,以便积极稳妥地加以处理。
  (四)及时报送信访举报信息。各单位对转送、交办的信访举报事项,经审计核查后形成重要信息的,要及时书面报署。对署名举报和通过群众举报查处的大案要案或群众反映强烈、影响面较大的举报事项,要及时报告核查、处理和答复举报人的情况。
  办公厅将定期对转送、交办事项的回执情况、对有关单位报送的重要来信来访建议、重要举报事项查结报告情况、有关专题性和综合性信访举报信息反映情况进行统计和通报。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审计署
2006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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