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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财政局关于2006年继续实行住房商业性贷款财政贴息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绍市财农[2006]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3-30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加快推动我市的城市化进程,根据市府办抄告单绍市府办抄第76号文精神,现就2006年度继续实行住房商业性贷款财政贴息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住房商业性贷款财政贴息发放对象、标准及办法
1、2006年1月1日起到2006年12月31日止,对个人在市区向房地产开发商新购一般住房(不含单体和联体别墅),使用银行商业性贷款二年以上,并取得所购住房、购房发票和契证后,均可提出住房商业性贷款财政贴息申请。
2、住房商业性贷款财政贴息年标准为贷款额的1.5%,连续补助二年并一次性兑现;计算申请财政贴息的商业性贷款额限在40万元以下(含40万元);若提前归还贷款,凡住房商业性贷款实际使用时间不足二年的,其已享受的财政贴息应全额缴还。
3、住房商业性贷款利率低于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规定的,则不再享受财政贴息。
4、使用商业性贷款购房者(含以前年度)每户只允许申请财政贴息一次。
5、当年办理住房商业性贷款财政贴息期限到次年的三月底止。
6、为保护广大购房者的利益,房地产开发商应在所开发的商品住房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给购房者开具"绍兴市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同时须向绍兴市财政局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局提供该小区住房竣工验收记录。
7、申请住房商业性贷款财政贴息者,须提供下列资料:
(1)住房商业性贷款财政贴息申请表;
(2)所购一般住房契税完税凭证(契证)原件及复印件;
(3)银行商业性贷款相关合同及票据原件、复印件;
(4)申请者个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8、2006年度,市区各商业银行住房商业性贷款手续费按该贷款额(已办结财政贴息部分)的0.2%付给。
二、住房商业性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筹措
根据绍市府发(1999)172号文有关规定,住房商业性贷款财政贴息资金通过建立"住房发展资金"解决,"住房发展资金"主要由下列资金组成。
1、市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2、市住房管理中心上缴的住房资金净收益的50%部分。
三、住房商业性贷款财政贴息的具体承办单位绍兴市财政局农税征收管理中心
地点:延安东路481号(市便民服务中心东侧)
服务电话:8656640 8650148
绍兴市财政局
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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