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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卫生厅等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粤价[2006]18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5-19 | 生效日期:2006-05-19 |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财政局、卫生局、劳动保障局、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制办(局)、纠风办: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91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作价差率。为进一步减轻群众负担,根据《通知》规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取消我省现行的招标药品差别差率作价办法,所有医疗机构销售药品,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购进)价为基础,一律按15%加价率顺加作价,中药饮片的实际加价率一律不得超过25%。药品实际采购(购进)价是指扣除各种折扣后的价格。
二、各地级以上市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及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6〕131号)的规定,合理制定当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政府指导价,并确保相关方案的顺利实施。
三、对市场调节价药品的价格监管、医疗器械的价格干预以及规范医院诊疗和用药行为等具体措施,待进一步研究后另行制定下发。
四、各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加强监督检查,规范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秩序,为从根本上解决群众看病贵的问题创造条件。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劳动保障部、商务部、国家药监局、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略)
广东省其他机构
2006年0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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