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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审计厅关于咨询固定资产计提折旧问题的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粤审经函[2006]15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5-18 生效日期:2016-12-11
 

省地税局:
  我厅在对韶钢集团原总经理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中发现,韶钢集团使用直线法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时,将残值率定为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执行时间的通知》(国税函[2005]883号)“国税发[2003]70号从文下发之日起,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在上述文件下发之日前购置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不高于5%的比例自行确定的残值比例,不再进行调整。”,韶钢集团在国税发[2003]70号文下发之日前购置的固定资产,残值率定为零,是否不需要进行调整?
  请予以答复。

广东省审计厅
200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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