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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孜州农机局、甘孜州财政局关于实施农牧业机械购置补贴的意见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甘办发[2006]3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4-14 | 生效日期:2006-04-14 |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中央和省委1号文件精神,落实对农牧民购置农牧业机械实行补贴的政策,州农机局和州财政局拟定了《关于实施农牧业机械购置补贴的意见》,符合州情,切实可行。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孜州农机局、甘孜州财政局关于实施农牧业机械购置补贴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中央1号文件精神,提高我州农机拥有量和农业机械化水平,改善我州农牧民生产生活条件,将先进实用的农牧业机械应用于农牧业生产,促进农牧业生产力的提高。拟从州级财政支农资金中专项安排部分购机补贴资金,对购买农牧业机械用于农牧业生产的农牧民实施补贴政策,为抓好政策落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补贴的对象 1、在州内购买农牧业机械从事农牧业生产的农牧民和农牧业生产合作组织。
2、愿意购买农业机械从事农牧业生产,但又缺乏必要资金的贫困农牧户。
二、补贴的范围 补贴范围为列入《甘孜州农牧业机械产品购机补贴目录》的农牧业生产主要作业环节的农牧业机械及配套农具,即农田作业拖拉机及配套农具、脱粒机、联合收割机(含割晒机)、耕整机、畜牧机械、节水喷灌设备等中小型机具。
《甘孜州农牧业机械产品购机补贴目录》由甘孜州农机局根据每年工作计划制定并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三、补贴标准 州级财政补贴额度按农机购置金额的30%进行补贴,享受州级财政补贴资金的县财政按30%进行配套补贴,农牧民按照40%出资。
对于享受中央、省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县,其补贴标准和办法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申报程序 申请购机补贴的农机户本人须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汇总,报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审核确定的补贴对象和补贴机具,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必须在购机者所在地乡(镇)、村张榜公示一周。
申请农牧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的县,由县农机局、财政局按照《甘孜州农牧业机械产品购机补贴目录》所确定的机型,附农牧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联合报州农机局、州财政局。经州农机局、州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农机购置补贴项目。
五、资金管理与监督 1、州级财政2006年安排农机购置补贴资金30万元,以后视财力情况和农牧民购机情况安排增长,同时各县也要相应安排部分资金作为购机补贴的配套资金。
2、县农机主管部门要加强区域内农业机械的科学管理和总量控制,要根据现有各类农机具存量结构,制定实施细则,优化农机配置,避免区域内农机存量过饱和和结构不合理等现象的发生;要认真核实拟享受农机购机补贴政策的购机者资格,并登记造册,对享受补贴机具进行核对、登记、编号,建立购机补贴档案。并报州农机局备案。
3、甘孜州农机局根据各县上报的汇总结果,统一与供货方协商确定供货事宜,并报州财政局备案。
4、购机者购机时应向供货方提交购机补贴协议,并按扣除补贴金额后的机具差价款交款提货,供货方出具购机发票。
5、供货方凭补贴协议和发票存根定期向甘孜州农机局提出结算申请。州农机局核实无误后,出具结算确认清单,并向州财政局提出结算申请。州财政局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并与供货方结算补贴资金。
6、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检查,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7、凡享受补贴的农业机械必须进行上牌发证,并接受县级以上农机部门的年检年审,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驾驶(操作)证。享受补贴购买的农机具,3年内不得擅自转卖或转让,对违反规定进行转让的,财政部门将收回补贴资金。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转让的,须报县级农机局和财政局批准,报州农机局备案。
对购置农业机械实行财政补贴政策,是我州提高劳动效率和土地产出率、实现农牧业机械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和操作程序,并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把政策的落实工作抓紧抓好。各县农机部门要积极为购机户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督促供货方搞好售后服务,切实使农牧民得到实惠。
甘孜藏族自治州政府
2006年0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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