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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市本级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阜政办发[2006]6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4-20 | 生效日期:2006-04-20 |
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制定的《市本级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本级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方案
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有关工作的通知》(辽财统字[2005]172号)要求,为了深化财政预算制度改革和强化本级预算单位资产管理,整合政府财力资源,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为编制部门预算、制定科学的定员定额标准提供准确依据,结合市本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清产核资的概念和工作范围
本方案所称预算单位清产核资,是指预算单位全面清查各类财产和债权债务、核实人员状况、收入渠道、支出结构及水平等基本情况,并按国家规定对清查出的问题进行必要的账务处理和重新核实预算单位占用国有资产的工作。
工作范围:按照我市现行行政事业编制管理状况和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本方案所称预算单位是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独立编制会计决算报表,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一)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具有财政经常性经费关系的其他机关、政党组织;
(二)由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核定事业编制、具有财政经常性经费关系的事业单位;
(三)列入国家行政编制或事业编制、具有财政经费关系的社会团体;
(四)其他具有财政经常性经费关系的各类行政事业、社会团体。
财政经常性经费关系是指由财政提供日常经费或有财政专项经费。
凡有财政经常性经费关系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投资举办的各类经济实体,应按照国家清产核资的有关规定,只对其投入、收益上缴和资产状况等方面进行清查登记。
驻市外、境外各类机构的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由主管部门督促检查,一并进行。
二、清产核资工作的具体内容
这次清产核资的主要工作内容是:基本情况清理、资产清查、经费和收支状况清理、财产核实以及建章建制。
(一)基本情况清理:对各预算单位户数和编制、人员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户数清理是做好清产核资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各主管部门要按照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范围,并依据市人事编制等部门批准单位成立文件,对所属各类预算单位户数情况进行清理核对,把应纳入范围的清产核资基本单位按隶属关系、单位性质汇总上报。编制、人员状况的清理包括预算单位定编人数、实际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临时人员等的清理,以及单位人员的编制状况(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在职状况(在职、离休、退休、带薪学习、长休、内退、提前离岗等)、职务、级别等情况的清理。学校的人员清理还包括在校学生情况的清理。各预算单位要与本单位人事部门及编制管理部门核定单位编制的批文相核对,保证编制及人员状况清理结果的真实、准确。
(二)资产清查:对各预算单位占有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及负债的清查。
1.固定资产清查的范围包括房屋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等。
预算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依据市核发的房屋产权证进行清理,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预算单位需按市划拨使用的有关文件、证明先行清理登记,待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应按市制定的房产管理的有关政策办理;对预算单位按照市有关政策规定购买的房屋建筑物,应按实际购买价格进行清理登记;对预算单位依法占用和出租、出借给其他企业、事业使用的房屋建筑物,预算单位举办国内联营、合资企业以使用权作价投资或入股的房屋建筑物,预算单位与外方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使用权作价入股的房屋建筑物,都要分类清查登记。
对固定资产要查清固定资产账面值、清理出待报废和提前报废固定资产的数额及固定资产损失、待核销数额等。
(1)对租出的固定资产由出租方负责清查,没有登记入账的要将清查结果与承租方进行核对后,登记入账。
(2)对借出和未按规定手续批准转让出去的资产,要认真清理收回或补办手续。
(3)文物和陈列品作为一种特殊形态的固定资产,在资产清查中原则上只登记品种、等级和数量。能够估价的文物和陈列品都要估价入账;对新征集的文物,应按实际收购金额入账。
(4)对已列入固定资产的图书,以图书的标价为依据进行价值量登记;没有标价的,只清查实物量,不作价值量反映。
(5)对捐赠资产的清查,有价的应按账面价值进行登记;对无法确定其价值量的,则按实物量登记,并由各单位列出清单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加强管理。
(6)对公检法系统的枪支、弹药及其他保密财产,由本单位组织清查登记,只对其进行价值量汇总上报。
对清出的各项盘盈(含账外)、盘亏固定资产,要认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对清查出的各项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要查明购建日期、使用时间和技术状况等,按调拨(其价值转入受拨单位)、出售、待报废等提出处理意见。
经过清查后的各项固定资产,要区别固定资产的用途和使用情况(指在用、未使用或不需用等)进行重新登记,建立健全实物账卡。
2.流动资产清查的范围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和存货等。流动资产要按其占用形态分别进行清查,其内容包括:
现金 要清查预算单位现金账面余额与库存现金是否相符。
各种存款 要清查预算单位在开户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各种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中该单位的账面余额是否相符。
应收及预付款项 清查的内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或暂付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等。清查应收票据时,预算单位要按其种类逐笔与购货单位或银行核对查实。清查应收账款或暂付款、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货款时,预算单位要逐一与对方单位核对,以双方一致金额记账;对有争议的债权要认真清理、查证、核实,重新明确债务关系;对逾期和长期拖欠的应收账款,要查明原因,积极催收,对经确认无法收回的款项,要明确责任,依据国家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和清产核资的有关规定处理。职工个人借款要认真清理,限期收回。
存货 清查范围包括:材料、低值易耗品、产成品以及代保管、在途、外存、外借、委托加工的物资等。各预算单位都要认真组织清仓查库,对所有存货全面清查盘点;对清查出的积压、已毁损或报废的存货,应查明原因,组织相应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经批准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长期外借未收回的存货,要查明原因,积极收回或按规定作价转让。代保管物资由代保管单位负责清查,并将清查结果报托管单位核对后,列入托管单位资产总值中。
3.对外投资清查的范围和内容包括预算单位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4.基建工程项目清查的范围和内容是在建或停缓建的工程,包括完工未交付使用、交付使用未验收入账等工程项目。在建工程要由建设单位负责查清项目、投资总额和管理状况,并及时办理入账手续。
5.无形资产清查的范围和内容包括各项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标权、商誉、土地使用权等。凡单位会计上设有“无形资产”账户进行核算和反映的,按账户上反映内容及价值量进行清查。没有设“无形资产”账户进行核算和反映的,只对其内容记载、登记,可不估价入账,但无形资产产权已经出让的,应核算反映其价值量。
6.负债清查的范围和内容包括借入款项、应交(交)款项、暂存款等。预算单位要与债权单位逐一核对账目,达到双方账面余额一致。
(三)经费和收支状况清理:结合单位经费来源情况,对经费来源渠道、其他收入情况和预算外资金等,逐项清理核定,并对预算单位支出情况按项目进行清理。
1.对预算单位支出情况要按项目进行清查,要核对支出使用情况是否符合现行财务会计制度,有无虚列支出或改变资金使用用途等问题。
2.对其他收入情况的清理要按单位财务、会计账目逐一核对,如实反映。对末入账或账外账的收入必须在此次清理过程中登记入账,杜绝漏报、少报、不报情况的发生。对单位各项其他收入进行彻底清理、核对,真实反映单位实际收入状况。
3.对预算外资金的清理要按现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主管部门集中的收入及其他收入进行认真清理,并与收费批准文件核对,核实已交财政专户、未交财政专户和可用预算外资金情况。
(四)财产核实:在对预算单位资产及债权债务进行清查登记和对收入、支出情况进行详细核对的基础上,对各项资产盘盈、财产损失和资金挂账情况进行核实处理,对清出的问题按规定进行必要账务处理,确认预算单位占用的各项资产价值总额和净资产的真实情况。
1.清产核资中预算单位的财产核实工作的组织、实施、申报审批程序,以及对清查出的各项资产盘盈(包括账外资金)、资产损失(包括资产盘亏)和资金挂账的处理等,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
2.预算单位对于在清产核资中因产权关系改变需增加或减少的资产,以及清理出的账外资产,可先按国家有关规定相应入账,并在财产核实申报报告中说明,待财政部门批复后,再进行账务调整。
3.对于所有权关系不清的资产,要在双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确定其产权归属;对于情况复杂,一时难以确定其所有权关系的资产,可作为“待界定资产”由现使用单位单独登记,留待以后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4.预算单位对属于应在财产核实申报报告中申报的各项资产损失,要按财政部门的财产核实批复意见进行账务处理。
(五)建章建制:针对清产核资中发现的问题,建立健全相应的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制度,完善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明确责任,建立单位内部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防止前清后乱。各预算单位要按照报表的项目分析填列,要做到不重不漏,重点是财产核实上。对各项资产盘盈盘亏,财产损失和资金挂账情况进行核实处理。
三、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基本要求
(一)组织领导
预算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编委、市审计局和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成立“市直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下设清产核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预算科,并负责有关日常工作,由市财政局各业务科负责组织具体实施。各部门要建立本部门预算单位清产核资组织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并与市财政局业务科建立工作联系;各预算单位要由主要领导负责,组织财务等相关机构人员,实施清产核资工作。各预算单位负责人要对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合法性及上报的及时性负责,确保在6月15日前将报表报给市财政局。基层单位一式4份(本单位1份、主管部门1份、市财政局预算科和业务科各1份)。
(二)基本要求
1.预算单位要对资产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查,在清查中要做到三个结合:要把实物盘点同核查账务结合起来;把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结合起来;把收入与支出结合起来。以物对账,以账查物,查清资产来源、支出情况,做到见物就点,是账就清,不重不漏。
2.因为部门预算涉及部门的经济利益,因而主管部门必须负起责任。主管部门在预算单位清查工作的基础上,要组织力量进行认真的审查、复核,确保资产清查的真实、准确,确保本部门内的预算单位在6月15日前把清查报表报到市财政局。
3.财政部门对预算单位及主管部门的清查工作进行专项检查或抽查。对验收不合格的单位,市财政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其资产清查结果进行核查。委托中介机构核查时,由被查单位支付核查费。
四、清产核资工作的时间安排
市直预算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从2006年5月份开始到9月末结束。清查时点统一规定为2005年12月31日。这次清产核资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
5月份前市财政局组织召开市本级预算单位财务负责人参加的动员大会,具体安排布置此次清产核资工作及领导要求,公布工作方案、办法。
第二阶段:实施阶段
1.预算单位自清。5月10日至5月25日,各预算单位按方案要求对本单位的各项财产进行认真清查,填制本单位清产核资报表和写出自清书面总结报告,上报主管部门。
2.主管部门复查。5月26日至6月10日,主管部门在预算单位自查的基础上,组织对本系统内所属单位自清情况进行复查,复查面要达到100%。对自清不彻底的单位,要责成其补查。复查结束后,由主管部门对本系统各单位的清查报表分析把关,认为无误后加盖单位公章和主要负责人名章上报给市财政局。
3.抽查验收。6月20日至7月20日,由市财政局组织抽查验收,抽查验收面不低于全部预算单位的10%。对抽查不合格或走过场,未按时完成或不积极组织清产核资工作的预算单位,要责令其限期完成,并指定社会中介机构对其重新清查,所需费用由被查单位承担,如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交款,由财政从该单位经费指标中扣缴。
第三阶段:总结阶段
1.各部门各预算单位对本部门、本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进行总结,以书面报告形式报市财政局。
2.市财政局在各主管部门将所属单位的清产核资报表全部上报的基础上,对各部门、各单位的各项数据进行审核,在审定认定后给予批复。
3.市财政局对数据进行录入、处理和分析,汇总出市本级的数据资料。
4.各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恐的批复,建立健全有关账、卡,做到账、卡、物相符。
5.市财政局将清产核资的文件和数据汇编成册,为领导决策和编制部门预算提供依据,实现一册在手,数据全有、数据共享。
五、工作纪律
1.对不按统一要求完成或拒不完成清产核资工作的单位,财政部门要暂缓其本年度预算的申报和审核、拨款。
2.对清产核资中发现的由于失职、渎职造成的单位管理混乱,“家底”不清,财产物质丢失,浪费严重的,要查明原因,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对于化大公为小公,化公为私,低价变卖和转移国家资产以及贪污盗窃问题,各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在清产核资中,预算单位能够主动及时反映存在问题,并按照国家清产核资有关政策规定处理的,在以后检查中不予追究,开拍卖。
4.对预算单位隐瞒真实情况,不如实填报报表,提供虚假会计评,同时要对单位和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经济处罚。
5.对预算单位在清产核资中少报、漏报和隐瞒不报收入的,一经查出,视同私设“小金库”予以严肃处理。将收入全部上交财政。
6.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对违反工作纪律的个人,根据具体情节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市财政局
二OO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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