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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奉节县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奉节府办[2006]8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5-19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有关部门:
  《奉节县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五月十九日

  奉节县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和规范我县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项目管理,加快库区产业发展,促进移民受益和安稳致富,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三峡库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三峡库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4]99号)、《重庆市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渝办[2005]71号)、《重庆市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实施办法》(渝办[2005]54号)等有关规定和国家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项目管理体制,本着上下对口、协同配合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三峡库区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产业基金主要用于扶持安置三峡库区移民就业的产业项目。凡申请使用产业基金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产业基金支持的产业领域包括:
  (一)农副产品加工和种植养殖业;
  (二)旅游业;
  (三)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和现代制药业;
  (四)劳动密集型制造业;
  (五)市场体系、劳动力培训以及社会化服务等服务业;
  (六)经批准符合条件的其他产业项目。
  产业基金对符合条件的项目,采取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方式予以扶持。同一项目不得同时享受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政策。已列入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扶持范围的项目,不纳入三峡产业基金安排范畴。

  第四条 产业基金项目管理实行县政府统一领导、县级有关部门指导监督、项目法人具体组织实施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县上成立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和协调库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审定库区产业发展基金项目。

  第六条 参照重庆市库区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和部门职责分工,建立奉节县库区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和部门分工协作机制。联席会议由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移民局、经委等部门组成。县库区产业发展联席会议负责对库区产业发展基金项目工作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联席会议不定期召集县级有关部门研究、协调和处理库区产业发展基金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工程管理中的有关问题,督促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和县级有关部门任务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初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项目,报县产业发展基金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七条 县级各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协作配合。
  (一)县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县级有关部门和项目法人做好库区产业发展项目策划、项目储备和项目论证以及申报材料准备等前期工作,建立库区产业发展基金项目库,综合平衡、汇总申报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申报库区产业发展基金项目,转下达项目计划,负责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项目,并做好汇报、衔接和争取工作。参与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汇总并及时向县领导小组汇报项目建设情况。
  (二)县移民局负责对申报项目的移民受益情况进行审查,牵头组织对产业项目进行绩效考核,参与产业发展基金项目审查,负责向市移民局做好汇报、衔接和争取工作,配合县发展改革委做好项目申报工作,参与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县财政局负责产业发展基金扶持预算的编报和转下达,资金的拨付、管理及资金安全使用情况的监督审查,参与产业发展基金项目审查,负责向市财政局做好汇报、衔接和资金争取工作,配合县发展改革委做好项目申报工作,参与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县经委、农办、农业局、旅游局、商委、招商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指导工业项目、农业项目、旅游项目、市场项目、对口支援项目的策划工作,参与相关行业产业发展基金项目审查,配合县发展改革委做好项目申报工作,负责组织、监督项目法人做好本行业项目建设实施工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并根据产业发展基金项目建设实施情况,把好项目法人申请资金拨付审核关。
  (五)国土、环保、建设、水利、林业、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项目前期工作和项目申报工作进行指导,参与相关行业产业项目的审查论证,配合县发展改革委和项目法人做好项目申报工作,参与相关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项目实施乡镇负责组织受益农户投工投劳投资,切实落实好各种项目建设条件,解决工程建设中的具体纠纷与矛盾。

  第八条 项目法人应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产业基金,具体负责项目实施。
  第三章 项目申报管理

  第九条 下列项目可申请投资补助:
  (一)农产品种植、养殖项目;
  (二)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基地项目;
  (三)农村市场体系、社会化服务体系、劳动力培训基地项目;
  (四)经批准符合条件的其他产业项目。

  第十条 下列项目可申请贷款贴息:
  (一)农牧产品深加工项目;
  (二)现代制药项目;
  (三)旅游开发项目;
  (四)劳动密集型制造业项目;
  (五)经批准符合条件的其他产业项目。

  第十一条 申请产业基金的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有关规定;
  (二)项目建设地点原则上应在奉节县域内的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搬迁安置区;
  (三)已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并且具有县或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包括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
  (四)具有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出具的审查、审批意见;
  (五)投资补助类和贷款贴息类项目安置移民就业人数原则上应分别不少于就业总人数的20—30%和10%,并具有移民主管部门对此情况出具的相关审查意见或证明;
  (六)具有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及资金来源落实的证明文件。申请贷款贴息支持的,应具有银行贷款合同或市分行以上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函,并提供付息凭据和利息汇总表,并经承贷银行加盖鲜章。

  第十二条 凡符合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产业基金支持的项目,项目法人应向县发展改革委报送产业基金资金申请报告和相应的附件。

  第十三条 县库区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审查和确定上报申请产业基金项目时,除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外,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项目基础和项目综合效益为重点,以我县淹没综合损失比例为参考,按照2倍的比例进行安排;
  (二)优先支持经济、社会、环保效益好,带动性、成长性较强,能吸纳较多移民就业和带动农民致富的项目;
  (三)合理确定产业基金申请额度。
投资补助类单个项目申请投资补助额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和项目法人自筹资金的25—50%;贷款贴息类单个项目申请贷款贴息额原则上从同期国家商业银行指导利率,贴息年限不超过三年;

  第十四条 在项目法人报送的要件和材料齐备后,由县发展改革委会同移民、财政等有关部门对资金申请报告等项目材料进行初审,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综合平衡申请产业基金额度,研究提出备选项目建议名单,经库区产业发展联席会议会审,并经库区产业发展基金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县发展改革委汇总申报项目并拟定上报文件,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
  第四章
  项目计划下达、预算编报和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 项目计划下达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市发展改革委下达项目计划后,县发展改革委会同县财政、移民部门根据市发展改革委下达的项目计划,向项目法人转下达项目计划,并抄送县级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 预算编报和下达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县财政局根据下达的项目计划编制当年产业基金投资补助预算;根据项目计划和项目法人提供的银行贷款付息凭证,编制当年产业基金贷款贴息预算,按补助方式和项目类别,以书面报告形式及时向市财政局申报。
  (二)市财政局下达产业基金年度预算后,县财政局应及时向项目法人下达基金预算,同时抄送县级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 产业基金的拨付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县财政局根据产业基金年度预算和项目计划,依据项目建设进度、各类资金到位以及投资完成额,将产业基金直接拨付到项目法人的产业基金专户。
  产业基金拨款程序为:项目法人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到位情况,向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资金拨付书面申请,如实填写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审批表,经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再分别报移民局和发展改革委审核,最后提供项目建设支出有关原始单据等相关附件,报财政局审批拨款。

  第十八条 产业基金实行报帐制和专户管理,管理实施细则由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章
  建设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应根据备案或核准的内容以及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内容,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编制项目年度实施方案,并按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项目。

  第二十条 项目年度实施方案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移民局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查,最后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移民局会签后下达批复。
  项目实施方案中,要突出库区产业基金的建设内容,充分发挥其辐射、带动效应。实施方案的编制,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对于农产品种植(养殖)类、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基地类的项目实施方案,要将示范基地土地改造、道路建设、水利系统或圈舍建设等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及其种植(养殖)规模、数量落实到具体地点,并说明项目的投资标准、技术规范等,同时将产业基金投资额度细化到具体建设内容上;对于农村市场体系、社会化服务体系、劳动力培训基地类和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类的项目实施方案,要将产业基金落实到项目建设主体工程以及设备设施配套上,并说明项目的投资标准、技术规范或工艺流程等。有建筑工程内容的项目,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复。

  第二十一条 强化项目建设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库区产业基金项目建设工程要严格建立工程质量行政领导责任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公开招投标制、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竣工验收制、绩效评估制等制度。

  第二十二条 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产业基金项目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建立项目进度月报制度。
  项目法人应落实专人于每月30日前向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对于不按时报送或报送情况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县级有关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暂缓拨付产业发展基金。
  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技术指导、工程推进、质量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认真分析和汇总项目进展情况,并落实专人于每月3日前向县发展改革委报送上月项目进展情况。同时,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定期牵头会同县发展改革委、移民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进度、资金落实情况及到位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基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和检查。
  县发展改革委应会同财政、移民等有关部门于每月5日前分别向市发展改革委、市移民局、市财政局等市政府有关部门分别报送上月项目建设进展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包括:项目建设进度、资金到位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基金使用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工作建议等。

  第二十三条 县监察局要加强对产业基金项目实施的行政效能监督;县审计局要加强对产业基金使用的审计;县银监办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产业基金项目贷款的核实;县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公室要加强对产业基金项目的稽察。
  第六章 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估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项目按设计或实施方案完成建设任务后,由项目法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初步验收。项目法人应在初步验收的基础上,形成自查验收报告,及时上报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抄送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移民局等相关部门,同时向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会同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移民局等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正式竣工验收,形成项目竣工验收情况报告,报县库区产业发展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移民局联合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和市移民局等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行绩效评估制度。
  项目建成投产一年后,在项目法人对项目绩效自行评估的基础上,由县移民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委和县财政局等县级相关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绩效进行评估,重点对项目建成后运行情况、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进行综合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经县库区产业发展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上报市移民局、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
  项目建成投产二年后,由市移民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等市政府有关部门或委托中介评估机构对项目绩效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经市政府审议通过后,上报国务院三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产业基金支持的,县发展改革委、移民局、财政局应依法取消其享受的产业基金扶持政策,并责令限期归还已拨付的产业基金,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未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包括备案或核准文件)和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的要求进行建设的,相应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机关或备案或核准机关应立即责令其停止建设,县发展改革委、移民局和财政局应停止或取消产业基金对该项目的支持,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意见或提供的意见严重失实,由资质审批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降低其资质等级,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履行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县财政局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依法进行查处,直至收回已拨资金;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管理中有下列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出具虚假审查意见、违规出具备案或核准文件的;
  (二)违规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文件的;
  (三)违规管理和安排基金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项目申报材料的具体要求,由县发展改革委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市上有关要求另行制定。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项目申报要求,国家和市上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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