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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事业单位预算管理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昌州政办发[2006]9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5-16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州直事业单位:
  《自治州事业单位预算管理改革实施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自治州事业单位预算管理改革实施意见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5月16日

  自治州事业单位预算管理改革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自治州事业单位改革,优化支出结构,合理配置财力,减轻财政负担,根据自治州《关于推进自治州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昌州党办[2004]70号)和《昌吉回族自治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意见》(昌州党办[2005]12号)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改革全局,按照“脱钩、分类、放权、搞活”的总体思路,分类实施事业单位预算管理改革,搞活事业单位内部分配,加快推进事业单位社会化、市场化进程,促进经济社会和各项事业的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符合各类事业单位特点、充满生机与活力的事业单位预算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分类管理、放权搞活的原则。对不同类别的事业单位实施不同的预算管理办法。
  (二)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的原则。建立科学合理的事业单位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考核指标体系,加强分类指导,合理确定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
  (三)提高职工收入水平与保证事业发展的原则。将提高职工收入水平切实建立在事业发展的基础上,保证国有资产增值和事业发展。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在不增加财政负担的前提下,根据事业单位的性质、特点及发展需要,结合经费自给率和财政支持程度,对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预算管理办法,扩大事业单位内部分配自主权。对经费主要靠财政拨款的,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搞活内部分配;对减少财政拨款的,逐步加大内部分配自主权;对经费完全自理的,允许自主决定内部分配。
  (一)行政类事业单位:此类单位按照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规章规定,从事具体行政执法、决策、执行、监督检查等行政管理,依照行政机构方式运行,所需经费实行财政供给。
  1.行政类事业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有收支纳入综合财政预算。
  2.对行政类事业单位不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
  (二)公益类事业单位:此类单位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根据其具体功能和特点,分为公益一类、公益二类、公益三类三种,分别实行相应的改革。
  1.公益一类单位:此类单位从事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公益服务,所需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1)公益一类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有收支纳入综合财政预算。
  (2)对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实行工资总额静态包干办法。即将工资总额包干与事业经费包干相结合,在不增加财政经费前提下,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和国家有关规定核定年度工资总额,单位包干使用,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节余工资由单位自主安排使用,促进精兵简政,充分发挥人员潜能。
  (3)公益一类单位用于搞活内部分配的收入比例不得超过全年各项收入计划的30%.
  2.公益二类单位:此类单位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可部分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依法开展有偿服务,所需经费由财政定额或定项补助。
  (1)公益二类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有收支纳入综合财政预算。
  (2)对公益二类单位实行工资总额动态包干办法。即把单位工资总量的增减与单位经费自给率挂钩,对逐步减少财政拨款的单位,逐步加大其内部分配自主权,充分体现多劳多得,多收多得,不断增强事业发展后劲。
  (3)公益二类单位全年收入计划中,扣除收入中所含的成本、税金和应由单位承担的工资性支出、社会保障缴费、福利费、住房补贴以及按年度财政预算定额核定的公务费、取暖费、交通费等项目支出后,剩余部分作为搞活事业单位内部分配收入比例的计算基数。经费自给率在50%以下的单位,用于搞活内部分配的收入比例不得超过各项收入计划的30%;经费自给率每增加两个百分点,单位用于搞活内部分配的收入比例可增加一个百分点。
  3.公益三类单位:此类单位从事的业务活动具有公益属性,主要依靠国家赋予的垄断职能和收费政策取得事业收入,能够实现经费自理。
  (1)公益三类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务收支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
  (2)按政策规定事业单位收入实行全部上缴财政的单位,在预算管理上参照公益一类单位进行管理。用于搞活内部分配的收入计算基数,不包括事业单位年度预算中正常的个人部分支出和按财政预算定额核定的公用经费支出。
  (3)按政策规定事业单位收入实行部分上缴财政的单位,在预算管理上参照公益二类单位进行管理。
  (三)经营类事业单位:此类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营利为目的,不属于财政资金供给范围,允许自主决定内部分配。在坚持“两低于原则”(即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单位人均效益增长)的前提下,推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充分调动这些单位的积极性,使之在市场竞争中得以生存和发展。

  四、组织实施
  州、县市财政部门要与人事、编制等职能部门密切配合,按照自治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的要求,做好事业单位预算管理改革工作,确保自治州事业单位预算管理改革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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