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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京国税发[2006]98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6-04-13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目前,市局已在INTERNET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最新通告”栏目下对通知予以公告,各局应及时将通知内容在各征收大厅进行张贴,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和方式对纳税人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二、做好税源户的摸底调查、统计测算,为征收管理奠定基础
此次消费税政策调整涉及的税目、税率和征收范围较广,对税收收入及征收管理等方面也带来新变化,各局应结合通知内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做好政策调整涉及税源户的摸底调查。市局已将初步掌握的部分新增税目纳税人名单及经营范围放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内部办公网站(来源于CTAIS系统,仅供参考),各局应及时对政策调整涉及的纳税人的生产、销售方式和经营范围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为纳税人税种登记(变更)做好准备。
(二)做好税源变化测算统计工作。此次政策调整既有消费税税目的增减,同时又有税率和征收范围的变化,为及时掌握政策调整对税收收入的影响,各局应做好收入测算统计工作并填报《消费税政策调整收入测算统计表》(表式见附件)于2006年4月3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上报市局(地址:市局流转税管理处消费税组)。
三、自2006年4月1日起以下文件或规定废止。
序号
文件名称及条款
总局文号
市局转发文号
1
《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第四条、第十一条
国税发[1993]153号
京税一[1994]50号
2
《关于<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1994]26号
京税一[1994]147号
3
《关于CH1010微型厢式货车等有关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4]303号
京税一[1994]409号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第四条
国税发[1997]84号
京国税[1997]115号
附件:消费税政策调整收入测算统计表(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6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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