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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种粮农民因柴油、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调价增支实行综合直补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京财经一[2006]79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5-11 生效日期:2006-05-11
 

市郊区县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完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和有关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6号)及财政部《关于对种粮农民柴油、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增支实行综合补贴的通知》(财建密电[2006]33号)精神,市政府批准我市对种粮农民2006年柴油、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预计增支实行综合直补。为保障对我市种粮农民综合直接补贴资金及时兑付到农民手中,结合北京实际情况及市农委、市财政、市农业局和市统计局《关于2006年本市粮食直补政策的调整意见》(京政农发[2006]6号)的规定,特制定我市综合直补具体办法,现通知如下:

  一、综合直补资金构成  综合直补资金由原粮食直补资金和综合补贴资金组成。其中综合补贴是2006年新增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统一预算安排,全面考虑成品油价格调整增支因素并综合考虑了今年化肥、农药、农膜等农业生产资料预计增支因素,对种粮农民实行综合补贴。

  二、综合补贴资金的具体兑付办法  1、补贴范围:综合补贴范围同直补范围,补贴品种为小麦、玉米。
  2、发放时间和程序:综合补贴资金发放时间和程序同直补政策,利用现有直补渠道,具体发放时间由各区县自行制定。原则上各区县应在11月底之前兑付完毕。
  3、补贴标准
  综合补贴不分品种,统一补贴标准为12元/亩。

  三、具体要求  1、综合直补工作涉及到千家万户,直接关系到种粮农民切身利益。各区县应按区县长负责制的要求,在各区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扎扎实实做好组织落实工作。要根据本通知精神,认真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落实方案,并报市财政、市农委备案。
  2、各区县财政局应将综合补贴资金全部纳入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并在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中,将原安排的粮食直补资金与综合补贴资金分帐核算,单独反映。
  3、兑付农民的综合直补资金,应向农民发放补贴通知书。通知书中要分别注明粮食直补资金和综合补贴资金,同时应明确综合补贴资金的标准等。
  4、根据财政部要求,为尽快建立统一的补贴发放管道,实现“一卡通”(一折通)形式直接兑付农民补贴资金,今年各区县应尽可能统一采用存折发放的形式。
  5、加大对农民的宣传力度,要把党中央和市政府对种粮农民的关怀传达到每个农户。各有关部门应加强沟通协作,共同做好兑付工作,确保圆满完成任务。

北京市其他机构
2006年0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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