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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物价局、淄博市财政局、淄博市交通局、淄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调整出租车客运价格及相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淄价字[2006]7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4-04 | 生效日期:2006-04-20 |
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出租车经营公司: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6]64号)精神,经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确定自2006年4月20日起调整我市出租车客运价格。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租车客运价格调整
1、出租车起租价格不变,不分车型仍按6元/3公里执行。
2、实行分段计价,取消空驶费。出租车行驶里程在3公里以上6公里以内(含6公里)的,普通车型(发动机排气量在1600cc以下)客运价格为1.20元/公里,标准车型(发动机排气量在1600cc以上及2000cc以下)为1.50元/公里;豪华车型(发动机排气量在2000cc及以上)为1.80元/公里;6公里以上20公里以内(含20公里)普通车型1.50元/公里,标准车型1.80元/公里,豪华车型2.10元/公里;20公里以上,普通车型1.90元/公里,标准车型2.20元/公里,豪华车型2.50元/公里。
3、调整免费等时时间。出租车免费等时时间由原来的5分钟调整为3分钟。等时超过3分钟后每5分钟按以下标准加收一次等时费用:普通车型1.20元,标准车型1.50元,豪华车型1.80元。
4、夜间行驶费。夜间22时至凌晨5时,出租车起租价为7元/3公里;超过3公里的除执行本通知第1条第2款规定的运价外再加收:普通车型0.20元/公里,标准车型0.30元/公里,豪华车型0.40元/公里。
5、载客行驶中必须路径的过路费、过桥费、高速公路通行费、隧道通行费、轮渡费由乘客支付;有其他道路可供选择的,事先应征求乘客意见。出租车进出车站、机场停车场发生的费用由出租车业主承担,不得向乘客收取。
二、出租车计价器或芯片更换、检定、调试收费标准
这次客运价格调整需更换计价器或芯片且今年未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的出租车,除收取更换计价器或芯片成本费用外(按进价计算),再收取检定和调试费用100元;已经检定的,只收取30元的调试费用。
三、这次出租车客运价格调整相关配套政策
1、对需要更换计价器的出租车,由市财政给予每台车300元的专项补贴;
2、出租车计价器实行平进平出,按照进价销售,不再加价(比原销售价格降低180元/台)。
3、清理整顿现行出租车行业的不合理收费。取消出租经营公司收取的行业年审费80元/人;上岗人员再培训费100元/人;副驾驶费50―100元/人;出租车审验场地费35元/人.年。对交通道路协会会费30元/人.年,采取出租司机自愿入会,自愿缴费的原则办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强制进行收费。
四、精心组织,确保出租车客运价格调整措施的顺利出台
出租车客运价格调整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精心组织,确保出租车客运价格调整措施的顺利出台。各出租车业主要进一步提高自身素质和服务质量;出租车经营公司要加强对出租车业主的管理和提高服务意识;交通部门要继续加大打击黑出租车力度;物价、财政部门要从严查处乱收费以及强制收费的行为,切实保护出租车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行业的健康发展。
淄博市其他机构
二○○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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