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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社会保障IC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武价费字[2006]3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3-31 | 生效日期:2006-03-31 |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社会保障IC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6〕60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武汉市社会保障IC卡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武价费字〔2002〕40号)同时废止。
各收费单位应于4月10日前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社会保障IC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武汉市物价局
武汉市财政局
二00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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